汪振春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报,过去5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案件78件98人,涉案案值1.06亿元。办案人员介绍,这些案件中,超过六成是“身边的腐败”,涉及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等多个领域,“小官大贪”成为特点。而来自北京检察院的情况通报也进一步表明,“小官大贪”的案件在农村改水、镇级道路施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惠民工程领域多发。“小官大贪”现象正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的视野,是不能小觑的。据报道,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虽官居科级,但在其名下的北京、海南等地房产达30多处,涉案金额达数亿元;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住建局原副局长(副科级)李志强借职权之便贪污、受贿,违法违纪所得高达2000多万余元;山东省临沂市一名主持房地产契税征收工作的科级干部杨宗玉,一口就“吞进”700多万余元……有媒体曾经盘点过,2001年至2011年间出现在媒体视野中的涉案金额上千万的贪污腐败案,科级和科级以下的官员至少有17个,其中6个涉案金额近亿元或上亿元。
从某种意义上说,“小官大贪”虽然有别于高官贪腐,但在危害性上却毫不逊色,而且往往因其更加接近公众,以及公众对党和政府的印象也更多地源于对他们形象的直观感知,所造成的影响,对于政府公信力及廉洁性的破坏更大。因此,预防和遏制这一现象,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通过对众多典型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小官大贪”不论发于什么领域、什么部门,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史贻云深有感慨:“‘小官’的职位虽低,但配置资源的数量并不少,参与决策和执行的机会也不少。目前,基层腐败制度设计还不到位,群众问责机制没有形成,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这些都增加了‘小官’把权力用到极致的可能性。”
由于掌管着最直接、最现实的行政资源配置,这往往使得基层的官员们手中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由此产生的巨大利益也催生了各种诱惑。不难想象,一旦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必然带来私欲的膨胀和腐败的横行。所以,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而且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要杜绝“小官大贪”,也必须自织密监督的法网始。
古人云:“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要革除孳生“小官大贪”的土壤,一方面,在监督上就不应该因职位高低而有所区别。相反,应更加注重其利用手中权力搞腐败的风险,离“河边”越近,“湿鞋”的可能性越大,就越应该提高警惕。
另一方面,还要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既要做到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也要做到权力行使结果的信息公开。同时,需改变基层粗放式的权力管理模式,科学配置权力,做到重要事项集体决议,避免一人或少数人决策或决定,扩大公众参与管理度,力求使权力行使成为一个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过程,让监督覆盖权力触及的每个角落和各个环节,从而真正把人情网、关系网等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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