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传真

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宜由公诉部门行使

2013-05-14 13:48:3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长安网 

根据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关于“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由公诉部门负责”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但笔者建议,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宜由公诉部门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退回补充侦查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这时公诉部门对案件的事实、情节、性质、证据情况等有了全面掌握,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心中有数,由公诉部门基于诉讼监督职能主动审查或依申请被动审查较为妥当。如果由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的话,侦查监督部门需要重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从而导致工作的重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身权益维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8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由于是在公诉阶段退回补查,申请人一般会向公诉部门申请,如告知其应向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由于多种原因,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时间一般比公诉部门长些,容易造成申请人的抵触情绪,有可能会对没有羁押必要性的嫌疑人多关押一段时间,实质上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仍需基于诉讼职能对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很有可能会发生与先前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不一致的现象,这样,不利于诉讼的顺利开展。而且,由于案件是由公诉部门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实际工作中“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羁押必要性审查宜由公诉部门承担”更容易得到侦查机关的理解和配合。(作者系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