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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之司法公信力

2013-05-10 10:35: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司法权是由司法权力、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三方面构成的,从司法权的演变过程来看,司法公信力无疑占据核心地位。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司法权的运行过程中,其作用和影响毋庸置疑,而基层法院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其在司法权力的运行中所扮演的角色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司法权力运行的信任。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分析

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从司法权的运作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能否赢得公众的信任,关键的因素在于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公正的为权力服务。如何判断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是公正的为权力服务,一方面在于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的制度建构,包括正当的程序、公正的结果、适格的司法人员等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为公众所能客观感受到的公正;另一方面在于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的责任感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即司法机关对公众在委托契约中赋予的期待和信任的责任感及其回应。

其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更大程度上表现为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价值判断和主观评价。对大多数公众而言,其对司法的认知主要来自于媒体的报道、个案的分析及自身参与的诉讼活动,因此其评论或者说对司法的认知更多的来自于主观,其判断是有局限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应该放宽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界限,使其更多的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去,在客观上提供公众参与司法的可能性,从而形成司法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基层法院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其能否与公众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司法公信力偏低,归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其一,公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司法是当今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的依据是法律,人们对法律是否信赖,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不可或缺。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有相当多的人对法律和司法的认知十分有限,对法律的社会作用认识不够,无法形成对司法过程与结果的客观理性评价。人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并不相信法律权威,在诉求没被满足的时候,或者说自己的预期没有达到的时候,往往采用更激烈的方式去实现自认为的公正。目前我国涉诉信访案件仍然较多,而且实践中也有很多因上访使问题得到解决的案件,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促使更多的人走上上访之路。

其二,司法工作中的错位。这方面有种种表现。

表现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上,我国便重实体轻程序,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逐渐被认可,并成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一些法官看来,程序仅是庭审必须遵循的形式而已,其程序旨在服务于实体。”程序并不是形式,程序正义本身蕴含着公正的价值理念。法官将程序正义作为实体公正的工具和手段,实际上是忽略了程序本身的价值,甚至有可能会出现法官为了追求所谓的公正判决结果,而置程序于不顾,将程序放置一旁,在最后的卷宗装订时,将所有的程序需要的材料补全。看似完美的案件背后隐藏着很大的法律漏洞,因为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被破坏或者被剥夺,一旦法官将程序正义忽略,实体公正的实现势必也将萎缩,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对法律的怀疑,造成司法与社会的决裂和不信任。

表现二,自身定位错误。法院作为社会纠纷解决机构之一,负有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但是法院并非只是解决纠纷的机构而已,还承担着适用法律的责任。矛盾纠纷不分大小、不分繁简大量涌入法院,法院负担加重,没有释放压力的空间与机会,只能采取提升司法效率的方式,促使纠纷的解决。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于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职责就有可能忽视。法官解决纠纷的过程无非是通过审判程序了解事实真相,然后作出判断,审判程序的进行耗时耗力,而亟须解决的纠纷有很多,因此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引入了调解程序。因为调解程序的规范性较低,因此法官在进行调解的时候就有可能置当事人的某些权利于不顾,同时如果案件调解不成功,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与当事人调解的结果有出入时,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表现三,功能和角色错位。法院的功能是行使审判权,而现在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还可能承担了普法宣传、招商引资等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还要法院承担如此多的行政功能,这些功能与法院“中立”、“公正”等属性背道而驰。这些不恰当的角色扮演,破坏了司法的中立性,也会导致法院公信力的消退。

此外,司法还容易受到网络媒体等的影响,网民以网络舆论为主要途径积极的参与到司法中,已经成为了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司法机关必须积极地回应和正确的引导网络舆论,而非一味地回避和迁就。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受到很多媒体的关注,虽然说媒体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法院,但当媒体的监督变成媒体审判时,司法的权威性就受到了挑战,司法公信力也将受到影响。

公信力提升之路径

提升基层法院公信力,笔者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努力:

其一,严格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包括两大组成部分:权力和威信。其中,权力犹如正义女神像手中的剑,具有强制力;威信则犹如正义女神像手中的天平,通过公平正义获得民众的自发尊敬与认同。”谷口安平认为,人们判断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一般只能从制度上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来看。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了公众的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有了极大的权威。因此,基层法院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确保程序正义基础上的实体正义,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为公众参与司法提供窗口和路径,杜绝“暗箱操作”,以公开、透明的审理执行过程,让人们了解司法的公平、公正,提升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排除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疑虑,增强人们对司法裁判结果公正性的信赖及信仰,从而增强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其二,立足法院自身,重塑法院公信力。法院可解决纠纷,但不应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应当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因此,应将法院从繁重的纠纷解决工具中解放出来,重新回到中立、公正的地位。

强化法官地位,提升法官素质。“法官是法律制度与规则的运用者和执行者,是社会纠纷的裁定者和解决者,在当事人眼里,法官就是法律、公平和正义的使者和化身。”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法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特别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断更新,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更应当注意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及适当性。法官应严格规范裁判文书制作,从而充分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法官应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以消除当事人的疑惑与不信任,让裁判文书成为正义、公正的化身。

□ 石东洋 刘新秀(作者单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