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近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立法动向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特别是自2003年以来,很多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针对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提出议案和提案。
细化上位法中的相关概念
当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但这两部上位法对一些在判断开发土地行为合法性时有影响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和规范。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规定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旧城区内建设用地1万平方米的项目”,但是对于“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旧城区”外的“大型基本建设”没有界定。草案送审稿根据北京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对“大型基本建设”进行了合理界定,增加了“旧城之外非地下文物埋藏区且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虽然规定在施工前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鉴于“施工前”是一个长的时间段,考古调查、勘探在何时介入就欠缺明确的规定。为此,草案送审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应当在地上建筑物拆除工作完成后,即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使得考古介入的时间较早,有利于对地下文物的保护。
明确开发土地一方的责任
根据草案送审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为义务和责任主体的身影独立而清晰,在草案送审稿中能明确找到自己所要履行的义务和违法该承担的责任。比如,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了考古介入的时间,相应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毁损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亦是作为独立义务主体承担责任。而且,草案送审稿还规定不配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文物保护
草案送审稿明确提出鼓励个人和单位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包括行政机构、开发土地一方、普通个人、新闻媒体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为了调动主动性,鼓励和奖励单位及个人保护地下文物的行为。
草案送审稿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地下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规定,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地下文物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记者 王斌 实习生 丁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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