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要使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就不能不认真对待和解决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现实问题。而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于5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题为《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虽然有的网站在对文章转载时,有些断章取义,但是细读全文——“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坚持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对于这些重大影响案件何以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沈德咏也进行了坦诚的解释,即“法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
这些话无疑都是实事求是的表现,而且通读全文,正如《南方都市报》5月7日在其社论中所评价的那样——“文章总体上难得的专业、坦诚、有见地,且直面目前司法中存在的诸多核心(甚至尖锐)问题”。要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要使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就不能不认真对待和解决文中所提到的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这些现实问题。而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显然正如其所说的,“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而是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效解决与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问题,使三家都负起对党和人民的责任。
无可否认,公检法三机关只注重相互配合而不能进行有效制约,正是当前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正因为不能进行有效制约,公安机关才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武断认定嫌疑人,甚至违法进行刑讯逼供;检察机关才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明明缺乏有效证据的案件进行起诉;人民法院才会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是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而是奉命对其定罪判刑。赵作海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无疑正是公检法三机关互不负责、只相互配合而不相互制约的产物。造成这种司法不公问题,尽管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最后表现出来,但事实上绝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乃是公检法三家甚至更多方面的共同问题。
所以,当前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如何保证三家各自独立负责和相互有效制约,而不是侧重于光配合不制约的协调一致。有鉴于此并总结先前教训,沈德咏鲜明地指出:“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
谁都明白,如果没有不必要的牵涉,如果是在一个没有干预和外部压力的中立的环境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被告人宣告无罪要比处心积虑往其身上硬附“事实”简单得多。虽然说每一位法官都应当坚持操守、抵制干预,但从环境造就人的唯物主义观点看,在干预成为大环境,特别是存在制度性干预的情况下,法官个人的微弱力量是无法进行抵制的。而且不仅法官的个人抵制没有用,权力反而会把抵制它的法官调离审判岗位。
因此,对于干预问题,关键还是应当靠制度进行解决,而不是靠个人进行抵制,其实这也是邓小平同志的制度比人可靠思想的体现。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一切干预和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坚决改革和废除不合理的干预制度,而不是容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让法官去与之搏斗。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那些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了”。
吴元中(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