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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公正司法

2013-05-09 13:20: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余双彪

  公正司法,这个问题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关注,也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批评。这或是缘于转型期人们对司法的太多期许,或是因为司法工作确实离民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无论如何,公正司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以至于无论高层,还是普通民众,对于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判断和想法,惊人地一致。于是,能否守住这道防线,关系的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更重要的是影响着民众对现有制度的判断和支持,影响着执政地位的巩固与否。

  正因为公正司法受到如此的关注,正因为司法在我们国家承载了太多的期望,正因为人们总希望很多问题在这里能够彻底地解决,所以,对于公正司法的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正司法,既包括有客观评价标准的司法处理的“正确”,也包括当事人和公众对判决结果的主观感受的“合理”。这种复杂的构成增加了公正司法的内涵和外延,也增加了判断的困难。司法实务中,妹妹伙同他人残忍、恶意谋杀了姐姐,当司法机关要判处被告人死刑时,被告人的父母以死威胁司法机关,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已经失去了一个女儿,不能再失去一个。从公正司法角度来说,即便判决应该兼顾和考量各方面的诉求,对于故意杀人者判处死刑,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并无不当。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判了,或许被告人的父母可能会走上极端的道路,社会舆论、民众是否会认为这是公正的判决呢?不判,是否以后只要有人“威胁”,司法机关就不能“严格”依法办案了呢?事实上,公正司法的“两难”不在于个案本身,而在于社会、民众、司法工作者对法治、对司法的理解。

  很多人认为,法律不该是冷冰冰的,一纸判决,或者能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不解,案结事不了,何来公正司法?的确,如果单纯机械地执法、就案办案,不考虑国情,不考虑实际情况,也许判决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却难以实现公正司法的目的。正是囿于这个原因,这些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强调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模式才在神州大地得以开花结果,并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但是,我们不能不反思另外一个问题。就目前我国司法人员和民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素养和法治现状看,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解开“心结”,也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接受司法判决,即便判决是公正的。这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有的是法律本身不完善造成的,有的是因证据缺失司法机关不得不那样判决,等等。不管如何,这都是法治的代价。法治本身并非十全十美,只是因为相对于其他治国理政方式,法治的效益最高、成本最低,效果最好、损害最小。

  因此,渴望公正司法无可厚非,但不能给公正司法加诸过多的要求。中国人历来讲究情、理、法相统一,希望在一个案件中达到三者的和谐。但是,有司法是因为有纠纷,有纠纷是因为人们有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就很难让所有人满意。所以,必须明确公正司法的内涵和要求。就个案而言,法律本身就是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的产物,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无论结果如何,至少已经符合公正司法的基本条件。严格依法办案是公正司法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绝不能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来换取当事人的满意。特别是在目前法治还不完善、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还不高的情况下,强调依法办案更具有重要的意义。亦即,公正司法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达到客观评价标准的司法处理得正确。就是要做到,从专业角度看,案件经得起任何推敲。这也意味着,即便是在法律自由裁量范围内,也必须根据个案的是非曲直进行客观、全面地判断,不能过多考虑如何不让当事人“闹”,更不能为了害怕当事人“上访”而无原则退让。

  公正司法,也要考虑当事人和公众对判决结果的主观感受。换言之,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必须考虑社会效果。如果一个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处理,而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谴责,那或许是法律本身存在漏洞。而如果在法律有自由裁量的情况下,却仅机械执行法律规定,进而导致民众的不满,这应该是司法者的责任。社会效果的考量不是要违背法律,而是努力让社会更容易接受法律的公正裁决。在中国这样具有自己独特传统的国度里,法律和伦理是难分伯仲的,司法必须把法律和情理结合起来。

  当然,公正司法的判断会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而有所改变。但这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对法治和民主诉求的不断提高且不断显示法律的巨大作用后,才会最终实现。但目前,在现实的衡量中,当我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弱化于我们对自身发展的要求时,在一切以前进为目标的引导下,人们对公正司法的要求,或许打上了很多利益的烙印。不过这种环境在民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高涨情况下,会逐渐得到改变,人们对法治追求越来越会使公正司法的要求达到其应有的内涵。

  总之,公正司法离不开对法治的判断。而法治并非万能,法治只是人类自己选择的一种更有效的生活方式而已。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世俗化的今天,公正司法必须暗合这一阶段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在现今的司法环境下,公正司法,它不仅仅是严肃法律的彰显,更应该是生活温情的表现。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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