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四川

妥处煤工尘肺劳动争议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2013-05-09 09:52:4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妥处煤工尘肺劳动争议 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四川省荣县法院关于煤工尘肺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

煤工尘肺病是严重危害煤矿工人健康的职业病之一。近日,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审理的煤工尘肺类劳动争议案件(以下简称尘肺案件)情况进行调研,旨在通过司法实践,不断探索解决煤工尘肺劳动争议的新路径,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一、尘肺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近三年,荣县法院审结尘肺案件数分别为41件、58件、77件,诉讼标的额分别为214.5万元、326.6万元、486.6万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占民事案件比例亦不断增加。

二、尘肺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案件调解率低,上诉率高。在审结的176件案件中,以调解或撤诉结案的93件,调撤率为52.8%,低于该院普通民事案件调撤率近20个百分点。加之该类案件受理费每件仅10元,致先裁后审、打了一审打二审几乎成了该类案件的一种轨迹,案件上诉率高。近三年该院判决的83件案件中,上诉的有52件,上诉率达62.7%,二审无改判案件,折射出多数案件是用人单位利用上诉拖延赔付时间。

(二)群体性案件逐步显露,负面影响较大。在审结的176件案件中,有11件群体性尘肺案件,涉案煤工37人。由于涉及尘肺煤工人数多,且与其切身利益联系紧密,劳资双方往往对抗激烈,矛盾尖锐,稍有处理不慎,将直接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纠纷的类型和涉诉煤矿相对集中,煤矿胜诉率低。审结的176件尘肺案件主要分两类,即: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待遇类。从案件审理来看,个别煤矿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粉尘防治不到位、应缴纳社保未缴纳、职工进厂体检制度弱化、检身记录记载不规范、辞职离岗手续不完善等情形,成为引起煤矿与尘肺煤工矛盾的主要诱因,这也使得个别意识不到位、管理松散的煤矿企业成为此类纠纷的多发地。审结的176件案件中,煤矿胜诉的仅11件,胜诉率仅6.3%。

(四)涉诉主体较单一,发病年龄有小龄化倾向。从审结的尘肺案件来看,劳动者一方全部为农民工,且都是一线工人,其中本地员工185人,占91.6%;外来农民工17人,占8.4%。2010年审结案件中煤工年龄最小的为42岁,2011年最小的为43岁,而2012年最小的一位尘肺煤工仅37岁。工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亦是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

(五)人为障碍加大,审判应对能力相对薄弱。在审结案件中,至少一方委托了代理人的有172件,占案件总数的97.7%。其中法律工作者代理98件,占55.7%;律师代理62件,占35.2%;普通公民代理12件,占6.8%。由于多数煤工法律知识缺乏,造成其对代理人极强的依赖性,致使代理人对案件的影响力普遍增大。部分企业或尘肺煤工及其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来对抗另一方较为突出。审判工作局限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对个别煤矿或煤工明显恶意的行为缺乏制裁手段,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调解难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解决煤工尘肺劳动争议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煤矿与煤工的法律意识。定期开展送法进煤矿、送法进社区等活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宣讲,增强煤矿管理者和煤工的法律意识、诉讼意识,使劳资双方都能清晰了解到自身的合法权利义务,引导煤矿和尘肺煤工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依法诉讼、正当诉讼。特别是通过重点宣讲如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件,将一些无序的仲裁、诉讼案件引导到有序的协商、调解渠道上来。

(二)培育煤矿企业的诚信度,维护劳工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教育、督促煤矿企业立足实际、放眼长远,摈弃急功近利、追逐短期利益思想。针对个别拒不签订劳动合同、非经正常手续即解除劳动关系、工作环境缺乏对煤工身体保护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煤矿,要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敦促其加快整改,扭转错误观念,树立合法用工、诚信经营的劳资理念,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完善煤工维权机制,杜绝不规范诉讼代理。由司法部门牵头,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法律援助制度;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法律服务范围的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准许;对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尘肺煤工案件滥诉、恶意诉讼并从中牟利的现象,特别是对“风险代理”这种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彻底整治,从而规范诉讼代理。

(四)修改完善诉讼收费标准,杜绝恶意诉讼行为。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致诉讼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导致部分涉诉企业不是积极主动协调劳动争议,而是消极对待,能拖则拖。实践中,用人单位起诉并败诉的居多,如此,反而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建议对该《办法》予以完善,对有争议金额且用人单位败诉的,考虑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执行;对有争议金额但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决定对用人单位按财产案件结合负担比例缴纳诉讼费,对劳动者按每件10元结合负担比例缴纳。

(五)设立专门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有效缩短审理时间。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增设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开设快速审理通道,强化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工会、仲裁机构、基层调解组织等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整合力量,完善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和委托调解制度,实现煤工尘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无缝对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审理效率。

(课题组成员:吴 正 黄 刚 杨勇军 郝 婷)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