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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民意沟通渠道 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2013-05-08 10:34: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拓宽民意沟通渠道 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个案裁判中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模式探索”研讨会综述

当前,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司法与民意碰撞日趋常态。一方面反映出公众监督的意愿强烈,一方面也折射出司法与民意沟通渠道不畅。法院身处舆论风口浪尖,如何直面民意、甄别民意,使司法裁判赢得广泛的认可和信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4月12日,由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和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个案裁判中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模式探索”研讨会在江苏省南通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代表及北京、上海、南京、苏州等地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共20多人参加会议。人民法院报社负责同志应邀参会。

一、探索与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若干文件精神,各地法院进行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陕西高院、洛阳中院和南通港闸法院分别介绍了各自的做法。

(1)陕西全省法院尝试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截至2012年底,在62077件案件裁判中听取了17.6万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普通公众代表的意见,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由2009年的69.69%上升到2012年的78.7%。

(2)河南洛阳中院尝试社会公众旁听并评议案件。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群体性利益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等案件,选择9至13名(单数)公民旁听审理并发表意见。结果是上诉率为7.66%,与之前相比下降8%;二审维持率76.34%,同比提高12%。

(3)南通港闸法院在实行上述做法的同时增加反馈程序,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受到广泛关注、涉及民生、疑难复杂等五种类型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邀请10名左右的社会群众旁听庭审并在庭后发表意见,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充分考量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决定是否吸纳。在案件宣判后,举行公众意见反馈会,通报裁判结果,就公众评议意见的吸纳与否作出说明,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倾向性意见,向公众作出解释和引导。公众对案件初评意见与裁判结果相符率约为40%,经法官释法析理环节后,对法院裁判认同率上升为85%左右。通过法官解释,公众对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有了更为详尽的了解,通过这些群众口口相传,引领更多的社会公众尊重和信仰法律。

二、现状和出路

各地法院的实践动因是什么,司法过程中是否应当听取民意,对民意又该如何取舍和回应?围绕此类问题,与会的有关学者和法官代表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南通港闸法院院长高鸿认为,当前司法与民意有几层关系:第一,公众对司法越来越关注,尤其是对热点案件的审理;第二,司法公开不彻底、民意沟通患得患失;第三,社会公众对法院缺少认同感,对法治缺乏基本信仰。因此,只有加强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主动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使司法更加契合民意,这也正是实践上述做法的初衷。

陕西高院法官王琪轩认为,大量已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的案件,又涌入信访渠道,以求获得重新处理,这反映出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和对司法的严重不信任。加强与民众的互动是法院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胡玉鸿认为,通过吸纳公众的参与来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是可行的模式,但司法改革必须和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相抵触,必须回归司法基本的职能定位和运作模式,最终目标是要让司法更像司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实质上可以放在更大的范畴中讨论,即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一书中,对美国的陪审制度大加赞赏,他认为陪审制度体现了美国的民主,让法官独断的权力受到人民的制约,同时也通过陪审制度,使美国理性的司法精神能渗透到最底层的民众那里。西方的经验也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参考,问题是在我们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面,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一些法院作出的形式各异并且不是特别规范的探索,究竟应该怎么对待,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本来就是期待通过民众的参与来加强民意沟通,促进司法民主。但是,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制度的运行明显出现了异化,没有从实质上解决司法民主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合法性和正当性

对于司法过程中听取民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评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薛军认为,法律是比较粗疏的,立法者不太可能把握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细节,有时法官对法律的具体内涵也很难准确把握。因此,法官应该保持一种开放性,通过各种渠道吸收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这对于法官认清自己在司法过程中的角色有一定的帮助。

范愉认为,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让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听取民意,扩大司法民主,是一种可行的方式。我国目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不是尽善尽美,还在继续努力中,司法民主要是不跟上,光追求单独的司法独立肯定会脱离民众,失去正当性的基础。

沈岿认为,法官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应当要考虑到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情感和习惯。

江苏高院司改办副主任吕娜认为,通过倾听群众的意见审理案件,进一步拓展了普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丰富了司法民主的形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认为,个案裁判中司法和民意间的沟通,吸纳社会公众参与的方法有一定意义,前提是要厘清这些公众的角色定位,要对其功能进行合理界定,参与公众是作为传播法治的宣传员还是协助法官化解纠纷的调解员,抑或是法院与大众间表达民意的沟通员?

胡玉鸿认为,司法并不外在于民意,从司法的社会性来讲,法官应当理解民意,熟悉民意。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专门提到法官应当熟悉社区主流的价值标准。

王琪轩认为,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不是要削弱法官的裁判权,也不是要否定司法职业化,而是让法官把握社情民意,汇集群众智慧,给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裁判提供一个民间的视角和思路,帮助法官更加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科学衡平利益关系,更加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四、甄别和取舍

对于司法过程中对民意如何甄别和取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认为,民意应当如何理解,司法中谁代表民意,法院选取的公众代表的意见是不是代表民意?网络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是不是代表民意?这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范愉认为,民意是人们的常识价值观判断,也包括受害人、当事人的参与,不是抽象的网民发表的意见,网民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只是民意的一种表达形式,有的案件被炒作了未必是真正的民意,关键是要看其反映的实质内容。

胡玉鸿认为,民意是严格的,不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舆论。民意有几个基本元素:一是体现一个民族、社会长期以来优良的价值积淀;二是体现社会良知的看法或观念,社会道德有可能会下降,但社会良知能基本保证;三是生活常识,生活常识本身是民意的表现,是真正的民意,网络言论没有经过理性的分析,不能称之为民意,无非是民众的看法或者个别人的某种观点影响了一批人。

南通港闸法院法官齐海生认为,民意不能简单地以人数多少来衡量,个案裁判中怎样正确区分民意的真假,在实践中有很多困难。比如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法官要做一个甄别,特别是双方的观点完全不一样时。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评议,如果基于普通的常识来判断,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契合,我们认为是比较理性的意见,是符合民意的一般特征的。

江苏高院宣传处处长王明新认为,一些个案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刑事案件,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反映出来的公众意见,对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会造成很大影响。比如说,药家鑫与李昌奎这两个案件,即使法官与陪审员或公众参与人员的意见一致,但与网络舆论上的意见相差很大,迫于压力,法院也很难坚持在庭审中的观点。对于民意的甄别和取舍,法院非常被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认为,如果云南法院在审理李昌奎案件时,邀请10个社会公众旁听审理,公众都认为应当判处死刑,与法官的理念相冲突,这时法院会觉得应当慎重处理,在最终裁决时可能吸纳了民意,避免了案件的再审。

河南洛阳中院政治部主任刘向阳认为,刑事审判中,因为涉及群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受民众关注度比较高,对于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的诉求,需要结合案件审理,运用证据规则来甄别取舍。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的诉求,如联名信、到法院静坐、拉横幅,或者是通过媒体和网络表达其诉求,无形中给法院制造了压力。

五、回应与引导

对于司法如何主动回应、引导民意理性表达,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晓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倡导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开通法院工作微博等,强调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司法过程一定要公开透明,要让老百姓参与司法,知悉案件审理的过程,阳光司法就是对民众最好的回应。

吕娜认为,群众旁听庭审,根据自己的常识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并听取法官释法析理,这不仅为百姓学习法律知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为法院主动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创造了契机。

南通港闸法院政治处主任何海荣认为,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公众有序参与庭审有机地结合起来,让陪审员成为司法与民意互动的纽带,通过一定的程序将陪审员听取民意固定下来,让陪审员代表民意的常识性思维与法官分析法理的专业性思维形成互补,互相促进。

江苏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沈明磊认为,法院对待民意既要尊重,也不要畏惧。关键是法官要公平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只要案件质量过硬,裁判文书没有瑕疵,就不用担心舆论对法院的质疑。

南通港闸法院法官徐健认为,吸纳社会普通群众参与司法,一个案件能影响数人,几十个案件能影响到数百人,这样一传十,十传百,民意的传播就会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这种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是最直接、最畅通、最贴近群众需求的。

王琪轩认为,法官通常以法律的思维审理案件,即使案件处理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社会公众也不一定会接受。征询公民意见,了解普通老百姓的想法,在回应民意时也有一个针对性。

江苏南通中院研究室主任沈杨认为,司法裁判文书是回应民意的最重要载体,裁判文书说理一定要详尽、透彻,不能遮遮掩掩,要尽可能将当事人或社会群众关心的事实、法律适用等通过严谨细致的论证分析展现在公众面前。

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倪寿明认为,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加强民意沟通,建立公开透明、开放有序的司法体制,是司法改革发展的方向。研讨会为法院寻求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探索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助于司法机关在个案裁判中更加合理地把握“情、理、法”的维度,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和翔实的释法说理回应和疏导民意,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和信赖,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

◇ 齐海生 徐 健(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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