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季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至8月份,被告人付某指使被告人季某三次窜至一施工现场闹事,阻挠工人施工,并以停工相要挟,共勒索现金11000元。在第三次勒索钱财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季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赵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