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浙江

舟山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2013-05-08 09:48: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舟山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致四人死亡三人失踪且逃逸 两外籍被告人分别被追究刑责

5月7日,一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信奈应(英文名THEIN NAING OO)、特伟(英文名HTAY WIN)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下午,新加坡籍“科塔那不拉”号集装箱轮在二副信奈应驾驶下,从上海洋山港开往浙江宁波港。15时许,“科塔那不拉”号轮途经浙江省舟山市东福山两兄弟屿偏南约11.5海里(东经122°58.6′、北纬29°58.5′)海域时,信奈应在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且通航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违反国际海上避碰撞规则的相关规定,瞭望疏忽,没有及时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避让措施不当,导致“科塔那不拉”号轮与浙江舟山普陀籍“浙普渔75185”渔船发生碰撞。事发当时,在船长室休息的“科塔那不拉”号轮船长特伟接到报告后来到驾驶台,一水、大副检查后均向其报告有船员看见碰撞发生,船头区域有玻璃碎片。在碰撞事实明确且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特伟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指令采取措施及时施救,也未按规定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擅自指令信奈应驾驶船舶驶离事故海域。最终造成“浙普渔75185”渔船沉没、船员翁甲等四人死亡、船员翁乙等三人失踪的重大事故。本起事故责任经舟山海事局认定,“科塔那不拉”号轮负有主要责任,二副信奈应是主要责任人,船长特伟负有管理过失的责任,且两人系肇事逃逸的责任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信奈应、特伟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四人死亡、三人失踪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且在肇事后逃逸,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和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两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董凯友介绍:近年来,舟山两级法院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高度关注和维护海上船只生产运输作业安全。2007年,岱山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渔老大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2006年6月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以来,舟山市首例宣判的将渔船老大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001年,定海区人民法院审判了首例海上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海难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通过法院依法审判,舟山海域海上作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提高,切实维护了舟山市海上安全生产形势。

(徐显锋)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