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同案被告人上诉,郭某仍被羁押于看守所。其羁押期限即将届满2年,如继续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紫云县检察院经多次评估审查后向紫云县法院提出郭某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建议。2月25日紫云县法院对郭某变更强制措施,避免了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情形出现。
这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该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安顺市检察院据此要求所辖县、区检察院对辖区内看守所在押的全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和必要性审查,对确实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向办案机关、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安顺市检察机关除主动审查有无羁押必要性外,还通过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受理机制,扩宽发现渠道,防止审查遗漏。
关岭自治县的郭某某因建房私自开挖公路护栏和挡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两万余元。他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逮捕后能够认罪悔罪,并有积极赔偿的意愿。该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受理了郭某某辩护律师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对他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认为其所涉罪罪行较轻,不需要继续羁押,3月11日,关岭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郭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据悉,今年1至3月,安顺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共提出无羁押必要性案件议书3件4人,均得到了办案机关采纳,及时对被羁押人变更了强制措施。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了他们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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