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海 王志銮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法定职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检察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主要为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但是,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法定参与人员,现有的职能已不能适应自侦办案工作的需要。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为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参与这些侦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的侦查活动几乎均由检察官和书记员承担,使得办案检察官无法从繁琐的办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证据把关上。办案检察官在侦查中对稍纵即逝的案件突破极佳时机若不能及时把握和利用,则会给案件侦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让司法警察参与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既有利于自侦案件的办理,也减轻了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依据刑诉法及证据学理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均为实物证据,其特点是客观、固定、可靠、较少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实施收集、获取这些证据的活动是事务性、执行层面的侦查活动,可以考虑让具备一定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司法警察去执行这样的侦查活动。
司法警察作为警察的警种之一,法律法规已依法赋予其参与侦查活动的职权。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警务装备、执法环境各方面逐年改善,已完全具备了执行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事务性、执行层面性工作的主客观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工作涵盖了自侦办案的传唤、拘传、抓捕、追逃、看管、押解等各个环节,已把参与自侦办案作为最主要的职责。同时,许多检察院也在不断探索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式,拓展司法警察履职的深度和广度,使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与自侦办案工作的发展相协调。拓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参与自侦办案中的职能,是检察工作发展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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