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入职时,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稀里糊涂地签字,很可能掉入用工单位的陷阱。北京一中院在近期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已经发现了不少类似的案例。
赵某在一家石灰石矿开车,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三年后,他提起劳动仲裁,才发现不仅他的“东家”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有协议,他本人与这家派遣公司也有协议。这时他才想起入职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庆幸的是,这份合同上的公章经鉴定是伪造的,赵某才最终打赢了官司。
而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的沈女士却没有这么幸运。当她发现自己“被派遣”后,虽然也主张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却难以举证,最终败诉。
北京一中院法官解释,即便沈女士所述属实,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知晓其在劳动合同这一重要文本上签字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非常慎重,避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尽量在每页都签名,防止用人单位更换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不讲诚信,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欺诈手段五花八门。”北京一中院法官介绍,他们近期刚刚完成的专题调研显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存在5种类型的欺诈手段。
——利用劳务派遣,变更用人单位。
——辞退员工再聘用,制造工龄中断。
——注册两个公司,社保与合同分家。
——调整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辞职。
——诱导逼迫员工,书面声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据介绍,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北京一中院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重视运用调查取证和法官释明权,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劳动监察机关通报。(记者 张红兵 通讯员 许庆涛)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年有余,极大地提高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最明显的是,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意识均有明显提高。在劳动合同法的刚性要求之下,用工单位普遍重视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不讲诚信的用工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上的义务,挖空心思给劳动者设置种种陷阱。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执法部门必须加大监察力度,给予严厉打击。
北京一中院的调研发现,一些用工单位的失信行为非常卑劣:要么先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然后再根据需要补填条款;要么同时注册两家公司,把劳动者玩弄于股掌之上;要么提出显失公平的劳动条件,逼迫劳动者提出辞职;要么要求劳动者违背意愿放弃权利……
用工单位种种不诚信的现象,直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导致劳资纠纷频发,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某些用工单位的不诚信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察,对违法单位严处重罚;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纠纷案件时,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用足取证权和法律释明权,查清每一个事实,依据法律公正裁判;对于涉及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积极介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合法利益。
当然,劳动者也要擦亮慧眼。若有老板让你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千万要留个心眼。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合同后附的补充协议等最容易被倒签、补填。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可能会权利偏重于单位,义务偏重于劳动者。因此,看不明白的条款,一定要打破砂锅问到底。对合同中的模糊内容,一定要仔细阅读。
相较于用工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状态,短期内还不会改变。因此,在同等情况下,执法和司法机关,应该给予劳动者倾斜保护。除了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我们还应该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发现的企业不诚信行为,纳入征信记录,让其付出必要的代价。
法治社会不能容忍违法用工单位把劳动者玩弄于股掌之上! (张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