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又是司法公正的载体,对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应力求做到“言之五有”。
一是要言之有范。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与其他写人记事的文章相比,裁判文书作为记载司法活动的特殊载体之一,其语言的运用在遵循遣词造句的语法规范的同时,还必须符合正式、准确、严谨的自身特殊规范要求,绝不能无限制地随意发挥。一言蔽之,裁判文书的语言既要符合语法规范,保证用语正确,不能让人产生丝毫歧义,又要符合法律规范,善用法言法语,确保于法有据。只有做到语法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才能使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裁判文书弘扬法治和树立司法权威的正能量。
二是要言之有信。孔子曾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裁判文书除记载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外,其最大的功能则在于张扬社会公平与正义,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裁判。因此,裁判文书的语言不是简单的随便说说写写,必须要让人相信。一份逻辑清晰、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必然会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实现服判息诉的良性循环。否则,极有可能产生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有机统一的不良后果,不仅不能彰显社会正义,而且还可能造成案结事不了的负面影响。近年来部分当事人抓住裁判文书中的一些瑕疵缠诉缠访即是明证。
三是要言之有情。也即是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言”。常言道,法律无情,是因为法律的条款系刚性规定,容不得半点私心杂念。虽然法律无情,但作为具有丰富感情的司法工作者,如何将冰冷的法律与真情为民的感情有机融合起来,无疑是永恒的价值追求。尽管裁判文书的语言完全不需要情感宣泄,但也应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情怀。从这种意义上说,撰写裁判文书,只有带着感情去写,先感动自己,才能感动当事人;如果连自己都觉得裁判文书是冷冰冰的“无情物”,当事人又如何感受到司法的人文温暖,又如何最大限度地相信裁判结果的公正?
四是要言之有理。毋庸讳言,裁判文书是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必须淋漓尽致地阐释法理,不能就事论事而不善于就事论理,甚至不知所云。在某种意义上说,“理”就是高度,就是画龙之点“睛”,就是吹糠之见“米”。众所周知,在多数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眼里,法理是深奥难懂的,如何让深奥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更好地宣扬法治,是裁判文书强化说理的重要价值取向。鉴于此,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看得见的公正,还要入情入理、通俗易懂,使之展现“看得懂的公正”。
五是要言之有约。所谓“约”,即是“简约”。稍有写作常识的都知道,文无定法,其内容应该做到繁简得当,也即是该详细则详细,该简约则应惜墨如金。裁判文书作为记载司法活动和结果的特殊文体,其语言的表述理应遵循文章写作的基本原则,绝不能背离繁简适当的主旨,动辄洋洋万言而拒人于千里之外。简言之,裁判文书既要对所查明事实的证据支撑、适用法律的解释和说明、裁判结论的推理和论证等内容浓墨重彩地详细阐述,又要对废话、套话、大话、空话等内容大刀阔斧地删改,使之成为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繁简恰当的典范。
(作者 张智全 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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