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司法错案一经形成,便无法抹去。曾经的不公更应该成为警醒今天司法过程的一面镜子。在反省错案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律师、学者、社会公众都不是局外之人。为此,本报评论部将分三期呈现各种观点,不仅旨在对错案有一客观理性的认识,更希冀借此能唤起每个人对法律理性和生命价值的重新审视。
共守法律底线 捍卫公平正义
在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今天,守住法律底线、捍卫公平正义是各级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评论员 陆爱红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我们应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直是政法工作的追求目标,也是司法工作的价值所在。
任何错案冤案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然而,我们却必须正视它们,因为它们真实地存在着。从此前发生的佘祥林案、赵振海案、聂树斌案,到现在的张高平、张辉案等,这些错案冤案的存在,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磨灭的惨痛记忆,也影响了广大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如果处理不当,更会蚕食司法公信力,侵蚀日渐牢固的法治根基。因此,对于已经查实的错案冤案,我们必须“有错必纠”,不可“一错再错”。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
不过,对于错案冤案,我们也应该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古语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古今中外,错案冤案皆有发生。在我国,错案冤案在所有案件中应属极少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08年以来,法院系统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法院审结刑事案件数量尚且如此巨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公诉的案件数量应该更多。案件高发与司法、执法人员人数、素质等还不相适应的矛盾在我国现阶段绕不开,也回避不了。
有错必须纠正,但我们也不能脱离特定的时代背景去谈论错案冤案。目前业已查实的错案冤案中,大多都已是多年以前甚至是十多年、几十年前审结的案件。造成错案冤案的原因有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与当时的执法理念、侦查手段、科技信息化水平有限有很大关系,与当时的法制建设水平、个别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
进一步言之,我们不能因为少量的错案冤案而全盘否定司法事业取得的长足进步,更不应就此看不到日渐完善的法治建设。但是,说一千道一万,错案冤案的形成没有任何正当理由,错了就是错了,相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脱不了干系。面对错案冤案,相关部门的正确态度应该是诚恳认错、勇于担责、积极配合、敢于纠错、认真反思、避免再错。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同样如此。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中取得了巨大突破。公安机关每一名有执法权的民警、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牢牢守住法律底线。只要我们善于运用现有的建设成果,在侦查破案中,规范证据收集行为,坚守程序正义,严格办案标准,就可以避免因执法过错而导致发生错案冤案。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国家法治的应有之义。司法权力用得好,维护民权,彰显正义;用得不好,亵渎法律,破坏公正。早在几百年前,培根就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今天,守住法律底线、捍卫公平正义是各级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我们当不辱使命,勇往直前!
公共舆论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新闻媒体行使“公共监督”职能,公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都应立足于法治
刘英团
冤假错案的纠正,可以最直接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比如先前的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以及上海的“双梅案”。当事人被冤枉或可能被冤枉的遭遇让人扼腕,但他们如今命运逆转或可能逆转也有力地昭示了社会的进步。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人员如果存在渎职失职行为和腐败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现代社会,公共舆论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舆论在冤假错案面前就可以“无所不为”。
众所周知,一个冤假错案的产生很复杂,不是仅凭感觉就能清清楚楚的。正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所言,“错案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很多,我们要把这些原因挖出来,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然而,“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还没等错案纠错机制启动,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很多人已经急不可待地大张挞伐,诸如案件承办人的照片、经历、家庭住址等信息不断被媒体“搜索”出来。在一些媒体报道中,不乏武断的“吸睛”标题和结论,而网络上各种未经核实的转载引用,也将这种危害推向更深层次。
媒体探寻错案真相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但是,新闻媒体与公众也应珍视和尊重法律的底线。从一系列错案来看,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借助于公共舆论促进错案得以纠正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跨越了法律底限,不也是另一种“有罪推定”吗?如果最终查明错案的背后没有腐败和渎职失职行为,而只有对事实的认识错误,或因技能、条件所限致使错案发生,那么,相关司法人员的心理压力和名誉损失又将怎样挽回?
一件冤假错案,可能会毁灭一个甚至几个家庭,也会大大助长真正作案者的侥幸心理,更会让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产生怀疑。所以,对冤假错案,不但要及时地予以纠正,还要通过从源头上防范,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这方面,公共舆论无疑是最好的监督者。但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切不可以“道德审判”为砝码,借此来提高新闻的影响力,更不能为了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而不顾职业道德底线。须知,新闻媒体行使“公共监督”职能,公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都应立足于法治。否则,一旦突破了法律底线,“公器不公”,其自身也必将难逃法律的追究。
(作者为河南省南阳市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域外借鉴
英国
1995年,英国成立了“错案复议委员会”,并在1997年4月1日,根据1995年刑事上诉法案,成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一个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分离出来的独立机构,并不代表控方、辩方、警察或法院。其职责是复核过去可能误判的上诉请求,但并不直接宣告行为人“有罪”、“无罪”,或直接审判案件,而是负责复查案件,并在适当的时候将案件移交给法庭。迄今为止,该委员会已经请求上诉法院审查并推翻了100多起案件的原审判决。
其中,在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这一年度中,该委员会共审查了1012起案件,他们将其中的46起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复审,结果有32起案件的定罪量刑被撤销或改判。
美国
在美国,“无辜者计划”颇负盛名。该项目位于本杰明·卡多佐法学院,他们每年要收到1000多份援助请求,其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是从中筛选出那些能够通过DNA测试得出结论性证据的案件。
他们还意识到:很多人从监狱出来后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严重。因此,在2003年,该项目又衍生出“无罪释放后生活计划”,以帮助无罪释放的无辜者寻找住处、办理健康和医疗保险以及从业培训。同时,他们努力推动“无辜者保护法案”。最终,该法案在2004年以《所有人的公义法案》的名义开始施行,其关键点在于让监狱里的在押犯都有重新检测DNA的机会,并确保无辜的人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目前,全美已经有大约40个类似的“无辜者计划”组织,遍布在各个州的法学院、新闻院校或其他公共机构中,他们共同组成了“无辜者联盟”。
■权威观点
◎个别案件的裁判错误客观存在,有各种原因导致法官认识上的错误、事实判断上的错误,以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有了错误,首先要直面错误的存在。作为一个法官,办了错案是应该感到耻辱的。我们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会同公安、检察等专门机关,贯彻落实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错放是一个错,错判是两个错,还容易让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任。一个国家的错案,对个体是不幸的,对社会整体是不幸的;一次对错案的纠正,对个体是幸运的,对社会整体而言应该由此生发出更深层的警醒。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不应该把已经掌握的罪证放在天平这一端,而把可疑的材料放在天平那一端,然后把其中较重的一端当作结论。怀疑应该导致无效,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
——勒内·弗洛里奥(法国著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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