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办案前松后紧、案件随意补查延期、隐形超期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今年探索建立了“三位一体”案件时效监管模式,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执法规范化。
一是严格执行期限预警提示。该院坚持专人负责、定期提醒制度,每周一定期梳理本周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强制措施期限的预警时间分别是:刑事拘留的,期限届满前2日;逮捕的,期限届满前10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前10日。办案期限的预警时间分别是:审查逮捕案件,期限届满前2日;公诉案件,期限届满前10日;侦查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期限届满前10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期限届满前15日;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期限届满前10日。上述预警提示事项由专人口头或电话通知业务部门催办。自该院案管科运行以来,已先后发出期限预警提示230次。对经提醒仍然超期办理的,案管科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考核。情节严重的,计入检察官执法档案。
二是对退补案件、延长审理期限案件进行必要性审查。由于普通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各个环节,对于有羁押人的案件,变更强制措施、退补等涉及两个以上办案单位的案件,各办案单位都力图延长自己办案期限。为有效防止办案部门之间相互借用办案时限、变相延期办案,该院案管科加强本院内部监督,要求退补案件必须随案移送退补决定书及补查提纲,并针对补查提纲所列内容,从事实和法律层面对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延期案件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自该院案管科运行以来,已先后对退补案件、延长审理期限案件进行必要性审查50余次。
三是实行案件移送单位换押模式。对于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羁押期限往往就是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起始时间,也是检察机关监督对被羁押人是否超期办案的起始时间。为此应加大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的监督。该院案管科运行以来,通过与监所部门的沟通联系,发现办理刑事案件有“隐形超期羁押”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公正运行。对此,该院提出换押操作模式,由以往的案件接收单位换押,转变为案件移送单位换押。这一建议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区政法部门贯彻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得到了区其他政法部门采纳。通过对换押模式的完善,该院案管科在收案的时候,既保证了“人案同步”正常流转程序,又能及时发现案件是否超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
从三个多月的运行情况来看,“隐形超期羁押”现象已得到有效控制。
(作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赖奎华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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