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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有了“浙江标准” 拖欠3个月且高于1万元将入罪

2013-04-28 09:26: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浙江法制报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王华卫

    最近,做服装生意的老板俞三明,被杭州萧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他名下的两家公司也因此分别被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获刑的罪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罪名。昨天,省高院公布了此罪在我省的定罪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

    服装公司老板欠薪获刑

    自2011年5月1日以来,浙江法院已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5件,有33人被予以刑事处罚,有2个被告单位单处罚金。俞三明及其两家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50岁的俞三明,经营着浙江雅文服装有限公司和杭州广明亚服装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去年10月,由于两家公司没按时支付工资,很多员工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反映情况。俞三明对此的解释是经营困难。随后,管委会借款给两家公司,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但没过多久,两家公司又出现拖欠工资现象。

    而在此期间,两家公司共支付他人共700余万元。这表明,俞三明的公司并非真的没有钱支付工资。

    当地劳动部门下达限期整改的指令,责令两家公司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管委会再次为两家公司垫付职工劳动报酬。与此同时,俞三明个人欠杭州广明亚服装公司的款项没有归还,两家公司对其他企业的债权也未收取,可见俞三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公诉机关认为,俞三明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院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俞三明受到法律的制裁。

    转移财产逃避支付工资也获刑

    张建国所有的绍兴市宏晔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晔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

    绍兴某纺织公司为追讨货款,将宏晔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张建国在明知公司的财产可能被冻结,资产不足以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与一家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书,将宏晔公司的机器设备及日常用品予以抵押。2011年8月中下旬,张建国又与黄某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虚假转让给黄某,并变更了工商登记信息。

    2011年9月下旬,宏晔公司管理人员由于无法联系到张建国,导致未能支付144名公司职工56万余元工资。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宏晔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该公司3日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之后,张建国仍然选择回避,不处理公司事务,并离开绍兴藏匿。2011年11月,张建国被公安机关抓获。

    绍兴越城法院认为,张建国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欠薪入刑的“浙江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质上处理的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资纠纷。原先这些纠纷都是按一般的劳动纠纷处理的,现在将此类行为真正入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慎之又慎。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身设置了诸多条件,如“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

    “目前,全省法院已审理的20多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各方面都无争议。而一些在理解和把握上有争议的案子,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均存在难度,使得那些恶意欠薪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处。”陈光多说。这也是我们之前时常听到有员工讨薪,却少有企业主真正获刑的原因。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报酬”的范围、逃避支付的情形以及“数额较大”的幅度。

    昨天,省高院公布了我省执行此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我省是经济发达省份,因此所确定的数额总体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数额幅度的中等以上。”陈光多说。

    立法意在促使支付劳动报酬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陈光多介绍,“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既包括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也包括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信访投诉、举报后经过调查,对有关雇主作出的要求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政命令。

    他说,刑法中增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个前提条件,表明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是促使行为人尽快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此罪还有一项特别的事后规定,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光多说,“这一规定更加充分说明,立法目的主要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加充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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