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旅游经营特别是旅行社的经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编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记者 赵超 钱春弦)
·常委委员建言旅游法草案修改
·《旅游法》能管住凤凰“圈城收费”吗?
·旅游法草案进入三审:景区门票涨价须先听证
·旅游法草案拟规定景区门票涨价须开听证会
·人大审议旅游法草案 拟立法严控景区门票价格上涨
·旅游法草案:旅游安全大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