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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例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案件开庭

2013-04-25 15:43:2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4月24日,来自雁北监狱的女警官肖云芳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加了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件。作为一名拥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专业人士,她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据悉,这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湖南省首例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案件。

    17岁的高中学生小刚因帮同学打架,持刀将另一同学刺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衡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通过庭前社会调查了解到,小刚两岁丧母,父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几年前已经离家出走,小刚从小被寄养在姑妈家。虽然从小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但小刚学习勤奋刻苦,还经常利用假期外出揽活补贴家用,在老师、同学和周围邻居的眼中,小刚是一位品学兼优、勤劳懂事的好学生,但特殊的家庭环境和成长经历也养成了他固执、自卑、孤僻的性格和哥们习气。

    得知小刚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后,合议庭决定指派一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义工肖云芳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以维护小刚的诉讼权利。肖云芳在开庭前通过起诉书和社会调查报告了解了相关案情和小刚的个人情况,对小刚开展心理咨询与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矫正;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发表意见,参与对小刚的法庭教育。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合适成年人的替代出庭,从程序上确保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从实体上提升了法庭教育和判后矫正的效果。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