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登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怎么办?买车、买家电、装修后出现问题难举证怎么办?被电视电话购物、网络购物“忽悠”了怎么办?消费者近年来遭遇到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将有望从法律层面上得到解决。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关系着每个公民权益的法律迎来20年来首次修改。
个人信息不得被非法收集和泄露
很多人都有接到陌生推销电话和短信的经历,甚至有人接到诈骗、恐吓电话,对方将自己的家庭住址、电话、单位等信息都掌握得一清二楚。个人信息泄露让人们不胜其扰,又无可奈何。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法说明时介绍,此次草案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
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网购者有了“冷静期”和“后悔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李适时说。
针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引入了“冷静期”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也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草案还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维权难、成本高状况或有望改善
“为了追回一只鸡,不得不杀一头牛”,消费容易维权难。吃亏上当后,考虑到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因素,很多消费者往往不得已选择放弃维权。
“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李适时介绍说,针对实践中较频繁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以及维权难的情况,草案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草案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在强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