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旅游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表示,草案此前已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基本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围绕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同时,一些委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陈斯喜委员说,旅游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扩大监督检查范围的情况,不只是检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票据、账簿,还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建议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适当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另外,陈斯喜指出,一些旅游单位和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有的反映导游每年向主管部门交几百元的培训费,实际上没有真正进行过培训活动。陈斯喜建议,在旅游法草案中增加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景区设立需有法律规范
吴晓灵委员在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针对凤凰古城收费的问题提出建议,景区的设立需要有法律规范。
吴晓灵说,旅游法草案中对于景区的开放、景区的价格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景区的设立条件没有具体规定。如今,村里面觉得哪个山沟好,这个村就把山沟一封,开始收门票。现在凤凰古城就全城封闭起来,要收费。作为凤凰古城中的这些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是应由政府提供还是应由游人承担,这是一个应该明确界定的问题。
吴晓灵建议,在旅游法草案中对景区设立要有清晰的法律规定,要规定可以设立景区的条件和程序。
旅游者应该有索赔权利
在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郑功成委员建议,草案应当明确规定旅游者出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权进行索赔。
郑功成说,草案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这是很对的,但是少了一项权利,就是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应该有索赔的权利。这样规定就与后面旅游服务合同一章中相关规定相呼应了。因为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不只是求助,更应当有权索赔,即旅游者有权依法向致害方、旅游业经营者或者相关连带责任人索取赔偿,这是旅游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需要在本法中予以明确。
“零负团费”概念应完整
李连宁委员在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提出建议,对草案中关于“零负团费”的规定作出更加完善的修改。
李连宁说,构成“零负团费”要有几个要件:一是不合理的低价,二是有诱导和欺骗旅游者的行为。欺骗比较好说,但是诱导很难界定。建议对草案有关条款作一个减法、一个加法,减法就是把“诱导”去掉,同时增加“违背旅游者意愿”的表述,这样“零负团费”的概念就比较完整了。
支持民俗旅游资源开发
在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时,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特定资源开发的支持和保护。
车光铁说,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风民俗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在各民族的产生、演变和发展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虽然这几年来,民风民俗旅游业方面有了较快发展,但后劲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车光铁建议,旅游法草案在规定加大旅游与各产业、各领域融合发展的同时,应明确规定对民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内容,鼓励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民俗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方面给予合理的政策资金支持。(记者席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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