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精神,正确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以及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意见明确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范围。《意见》规定,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原审法院审理的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为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该意见明确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流程。《意见》明确指出,前面两类案件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对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要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并根据判后答疑结果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该意见明确了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意见》以2013年1月1日为分界点,在此之前生效的裁判,按照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限在2013年6月30日后届满的,除法定特殊情形,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之后生效的,除法定特殊情形,当事人应当在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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