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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磕”出一个法治中国?

2013-04-24 16:11: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他们自称“死磕派律师”,“揭露式辩护”是他们的“杀手锏”。当更多人以这一标签自称甚至自诩的时候,我们必须思考:怎样的现实,催生了这样一个群体?他们是法治的推动力量还是恰恰相反?

    进入正文前先做一个说明:写作本文的目的,在于总结一种现象,以期对中国法治建设有所裨益。鉴于律师界对这一现象的看法极其对立,双方围绕这一话题发生的“骂战”不断,为避免制造不必要矛盾进而造成律师职业进一步的撕裂,本文引用部分律师博客、微博观点,以及与笔者私下交流时表达的看法,一般不具真名。

    “一位官员因受贿被捕,家属急匆匆到京委托律师。律师因担心家属代请违背高官意愿,问:‘我们可能会很较真,必要时可能死磕,会激怒司法机关,你们想好了!’家属答道:我们去找关系疏通,领导告诉我们,这时候,谁也不敢,赶紧到北京找个敢于较真的律师来!”

    这是来自一名律师微博的信息。仅从一句“必要时可能死磕”,笔者不敢断言这名律师就是“死磕派律师”,但“死磕”成为律师圈时髦词儿,却是不争的事实。

    “死磕”的律师,从有律师那一天或就存在,但“死磕派律师”成为一个专有词汇,成为某一相对固定群体的特殊标签,却是近两年的事儿。在现实中,在微博上,“死磕派律师”这一群体空前活跃。从去年开始,“死磕派律师”多次组团辩护显示,这一群体空前地团结起来。甚至有律师乐观地表示:“磕出一个法治中国。”

    什么是“死磕派律师”?笔者视野所及,未见有人下过准确定义。不过,从“死磕”一词含义,“死磕派律师”的内涵,不难想见——《现代汉语词典》对“死磕”的解释是:“拼命作对或争斗。”

    律师“拼命作对或争斗”的对象是谁呢?和多数律师将控方作为主要对手不同,“死磕派律师”将其认为妨碍辩护权行使的主体,都视为对手,都要“死磕”到底。从现实看,居中裁判的法院、法官更多时候成为“死磕”对象。

    “死磕”的方式很多,充分运用微博在内的传统和新兴媒体,“揭露式辩护”,是其两个最显著的标签。前者暂不多说,后文将较多涉及,先说一下“揭露式辩护”。它是指,律师除了行使正常辩护职能,提供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作无罪、罪轻辩护的同时,将揭露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辩护重要内容。一些时候,“揭露”甚至成为律师主要的努力方向。

    有些方式,兼有利用舆论和“揭露”两方面内容。比如某些律师“庭上发微博”。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出于对法庭程序违法的不满,在别的律师发问和抗辩时,将庭审内容写成微博发到互联网上。

    还有律师将行为艺术引入到办案中。比如,为了表示对法官未依法办事(按照律师理解)的不满,律师送红薯给法官,并通过微博传播。

    “死磕不仅折腾对方,也折腾自己。很累人不说,还有相当大的风险。”一位律师表示,“就本人的观察,那些‘死磕派律师’,不是他们有死磕的爱好,更不是有意要跟权力机关作对,也极不愿意在一个具体案件上耗去大量时间和精力。能依法顺顺当当维护当事人权益,完成代理,案结事了,是他们的理想追求。律师死磕,是被违法逼出来的。”

    多数“死磕派律师”表示,选择“死磕”,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认为,“死磕派律师”不过是一个戏谑的说法,其本意是利用各种合法手段抗争,争取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司法机关过于强势,阻挠阅卷、不让会见、枉法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候律师们抱团取暖,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去死磕,并无不当。”

    应该承认,和掌握公权力的司法机关相比,律师处于相对弱势。在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的现实下,一些时候律师们会有无力感。此时,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通过抗争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利益,并无不可。

    “如果司法没有问题,程序没有漏洞,办案人员没有把柄在人手中,磕死也没用。”一位律师说。一些受访者表示,“死磕”有助于司法环境的净化,最终推进司法进步。

    但也有人包括不少律师同行表达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所谓“死磕”是少数人哗众取宠,扩大自己影响的炒作之举。“我并不是一概反感‘死磕派律师’,一些既优秀又具有职业操守的律师,通过个案通过个人的努力来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对这些律师同行,一直心存敬意。但也有些律师,不尊重法律,一味占据道德高地绑架民意,以法治为名,行破坏法治之实。”

    这种说法似有“诛心之论”之嫌,但少数“死磕派律师”做法,却为上述怀疑提供了注脚。比如,从判决结果看,部分案件相对理想,但这是否和“死磕”有关,却无从考究,却多被律师将功劳记在自己账上。广东一位律师归纳了“正常律师转向‘死磕派律师’之秘籍”,其中“秘籍之十”即“判决下来了,有罪!马上攻击司法黑暗,自己关键证据不予采信,一切往体制上引。无罪,则向全世界告知,是本律师死磕的成果,是本律师与强权司法抗争取得的胜利……一切功劳往身上拉,在博客上公布称是本律师办理的成功案例。随时向当事人炫耀一下,树个名声,提高代理费”。

    这当然不是所有这类律师的做派,但也绝非杜撰。

    令人不安的苗头

    对于“死磕派律师”,笔者做了不短时间的观察,发现一些令人不安的苗头。

    第一,关于微博发布。

    用“随时随地”形容“死磕派律师”发微博的频率,或有些夸张,但这一群体确是最会利用舆论为自己造势的。这本身没什么不好,然而,一旦超越底线,效果恐怕并不美妙。

    因为对庭审不满,律师在法庭上发微博直播庭审,曾引起不小争议,批评的声音不少。有支持者指出,虽然这种方式不宜提倡,但并无明确法律依据认定其违法;也有人认为,律师发微博和电视直播一样,也是司法公开的一种方式。关于这

    个话题,笔者不想多说,只想说:电视直播传播的是各方观点,而律师微博一旦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内容,结果可能就是误导公众。这样看,律师并非合适的“直播主体”。

    “律师微博直播庭审”是否合适,尚可见仁见智,但有一些微博,却显然不合适。比如,有些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案情尚需保密,但有律师却将一些证据发布在微博上;也有律师前脚从看守所出来后脚就把会见内容发在微博上。

    还有律师通过微博批评他认为行为失当的司法官,有些甚至将被批评对象照片发在微博上。司法官行为失当,当然要批评甚至需要承受更严厉的后果,但通过微博披露是否合适,却须审慎思考。一些律师微博粉丝数万甚至数十万,其传播效果类似办一张报纸。如此大影响力,一旦个人判断出现偏差,其负面效应是巨大的,也是难以完全挽回的。

    第二,委托人利益被置于何处。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利益,是辩护制度的核心。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是律师必须坚守的原则。

    然而,在“死磕派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出现过这种情况:被告人已经认罪,律师仍坚持作无罪辩护。对此,律师辩称,自己有和被告人作出不同判断进而独立辩护的权利。这里,我不想分析他是否拥有、是否应该拥有这种权利,至少从客观效果看,他的辩护做了“无用功”,本可能得到相对轻缓处罚的被告人,没有得到他期待中的结果。

    在这一个案中,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是否因为要“死磕”到底,没有足够证据支撑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结论。但这是一个值得警觉的误区。一旦律师将自己看作“主角”,庭审现场成为其表演舞台,委托人利益被漠视就是可预见的事实。

    第三,法律职业联盟的相互尊重。

    尊重是相互的。有律师认为,是自己首先没有得到尊重,“死磕”不过是一种回应。这种说法或是事实,但即使是这样,“回应”的方式、“力度”仍应注意。给法官送红薯,将办案人员照片发在微博上“公示”,这样的方式只能火上浇油。一名法官在微博中对“死磕”表达了担心:“法官与律师的冲突不时见诸媒体,令人痛心!二者冲突的个案因素复杂,不能过于放大法官因素而排除个别律师行为的极端性。”

    “死磕派律师”不仅和司法官有隔阂,和同行的隔阂也日渐拉大。同行认为他们在哗众取宠,而他们称对方为“勾兑派律师”。笔者无意评判产生隔阂哪一方的责任更大一些,但对法治建设来说,律师职业联盟甚至法律职业联盟撕裂,不是好消息。

    最后,说一说“圈子”。

    “圈子”存在于各行各业,不止律师行业有,更不止“死磕派律师”才有。通过“抱团取暖”形成合力推动法治,是“圈子”向社会传递的正能量,但“不问是非只看是否圈内人”,则是“圈子”普遍存在的问题,“死磕派律师”也未能“免俗”。某位圈内律师“受了委屈”,往往第一时间得到“同道人”的声援。如果他确实受到不公正对待,声援当然没有问题,但一些时候,事实尚不明晰,微博上已是群情激奋。

    上面说了“死磕派律师”的一些问题,有些是事实,有些只是露出一些苗头。有些话说得或许有些重,请理解为“爱之深责之切”吧。因为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实现“磕出一个法治中国”的梦想,几无可能。

    媒体别被“牵着鼻子走”

    除了微博,传统媒体也是“死磕派律师”的重要阵地。

    如果确实存在司法不公,那么,向媒体提供线索的是“死磕派律师”还是别的律师,抑或其他主体,都不重要。但笔者注意到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部分媒体失去独立判断而被律师“牵着鼻子走”。

    举两个例子,两则报道发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第一个,马某因涉嫌偷税罪被逮捕,报道援引他儿子的说法,称父亲被抓是因为曾多次发表博文,批评当地政府机关搬迁,“得罪了相关领导”。律师也持这种观点。另一件是某官员的案子,他本人涉嫌受贿罪,其妻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因为妻子曾发过一篇涉及当地高官的帖子,律师由此有了新的思路,报道这样描述:“律师认为‘一开始就是满盘皆输的棋,只能不按规则下’……为此撰写了《紧急情况汇报暨法律意见书》,将案件与公民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相联系。”

    我不敢说犯罪嫌疑人被追究一定和“因言获罪”无关,但至少从报道看,第一个事件中,将“获罪”和“因言”二者联系起来的,只是当事人的猜测,而在第二个事件中,当事人甚至连这种猜测都没有,这么说完全是律师的一种辩护策略。作为个体选择,家属这么想、律师这么做,没问题。普通的偷税案、虚报注册资本案,新闻价值不大,一旦和“因言获罪”联系起来,“价值”凸显。有些时候,“因言获罪”或许只是当事人和律师为了报道能发表而找的噱头。但猜测能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甚至主体吗?

    “获罪”属于客观范畴,人们看得见;“因言”却不同,它属于人的主观范畴,而“人心”是最难捉摸的东西。将“获罪”和“因言”联系起来,仅有猜测是不够的。马某是不是有偷税行为?官员的妻子是不是虚报注册资本?这才是事件的核心问题,也应该是报道的方向。这些问题,当事方可以通过提供己方证据或反驳对方证据来说清楚。在这些问题说清楚之前,将报道方向转向可能只存在想象中的“因言获罪”,反而会混淆是非,影响公众作出正确判断。这是媒体对公众的误导。误导之下,对刑事犯罪的正常追究,会受到不必要的掣肘。一旦“猜测式辩护”步“揭露式辩护”后尘成为“死磕派律师”又一辩护方式则法治堪忧。

    对于律师如何辩护,外界无法也不能去控制。但对于媒体而言,选择好报道内容和角度,用事实而不是猜测说话,却是可以也必须要做到的。

    对媒体来说,“死磕派律师”是重要的新闻富矿。对他们提供的新闻线索,媒体应予重视,但报不报,从什么角度报,媒体必须作出独立判断。

    编后:

    发表本文,并不意味着编辑部完全认可作者观点。但作为一家之言,本文对于正确认识“死磕派律师”,思考如何让他们在法治建设上释放更大正能量,却是有价值的。期待您来稿谈谈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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