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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中民事赔偿之我见

2013-04-24 09:01:5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北法制报 

    近年来,随着汽车人均占有量的增加,交通肇事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上升,除了少数肇事逃逸或有加重情节的以外,大多数都是一般过失犯罪。此类案件除了交强险的赔付外,犯罪嫌疑人需承担的赔偿数额并不大,应该很好调解结案。可恰恰是一些被害人错误认为,只要民事不赔偿或达不成赔偿协议,法院审理时就一定不能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更不能适用缓刑,导致案件难以顺利结案,继而引发诉累。

    基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同时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这不仅是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必然后果,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救济和心理安慰。此类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仅能够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但是,有的被害人却利用被告人处于不利诉讼地位、急于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求免于监禁的心理,故意“狮子大开口”,提出许多过分的赔偿要求。如被告人刘某,因倒车时观察不力,过失将被害人撞死,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受诉法院统筹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赔偿经济损失10多万元,但被害人提出了最低45万元的调解条件,否则不予协商。由于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妻子带着三个幼小的孩子难以维持生计,为使家里的“顶梁柱”不倒塌,最终只能四处拆借,一次性赔偿现金45万元。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情况,尽管被告人一再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由于被害人要求过高,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按照应当赔偿的数额将赔偿款交到法院,即应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即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应当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理由有三: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对轻微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自愿认罪,仅因被告人无法满足被害人过高的赔偿要求而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被告人足额交付赔偿款后,应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第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以交通肇事罪为代表的过失犯罪行为,在犯罪分子认真悔罪后,应当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彰显我国刑法的教育功能。

    第三,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过错获得必要赔偿,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被害人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现实,把法律当作漫天要价的工具,很可能导致被告人心理上难以接受,也可能由于被告人经济状况不佳确实无力赔付,最终使被告人产生“破罐破摔”的自弃心理,拒绝赔偿。另外,客观上讲,被告人之所以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还是想从轻量刑免除牢狱之灾,如达不到心理需求,无论是被告人本人,还是其亲朋好友,也就不会努力去履行赔偿义务了。之后,即便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作出生效判决,也会产生诸如执行难等法律、社会问题,不仅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为此,建议:1、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不要将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作为判缓的必要条件;2、适度提高交通肇事案件赔偿标准;3、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赔偿款应由被告人按法律规定交到受诉法院,待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将赔偿款给付被害人;4、交通肇事案件中,庭外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张秀丽)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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