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法学理论

强制医疗案件不公开审理为好

2013-04-22 12:43: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审理“首例”强制医疗案件的消息频见于媒体报道中。为切实保障人权,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但笔者认为,凡强制医疗案件都不宜公开审理。

    一、不公开审理是尊重和保障隐私权的必然要求。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的重点是被申请人的精神健康状况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这些问题的调查,必然涉及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家族历史、社会背景和成长经历等个人和家族的隐私。如果公开审理此类案件,这些个人和家族不愿公开或不为人知的隐秘很可能会被旁听者获悉乃至被宣扬出去,这将对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以后的生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被申请人重新回归社会。而纵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隐私权已被确立为各国基本人权之一。尊重和保障隐私权当是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之意。

    二、不公开审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从审判实践方面来看,不公开审理要比公开审理更有利于被申请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刑事和解或者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使被害人一方获得及时、必要的慰藉,最大限度地缓解矛盾。

    如果公开审理,被申请人一方的亲友、其他社会人员或者记者到场往往会影响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心理状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心里创伤和思想负担,加剧与被害人一方的矛盾,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利于维护法庭秩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审判人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限制无关人员旁听,实际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三、不公开审理存在现实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宣扬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名誉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个人隐私的内容通说认为包括三个方面,其中一项就是关于个人及家庭的单项资料,包括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心理性格特征等。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18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不公开进行。这种不公开在学理上称为法定不公开,即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而不是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不公开。(作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曾露露)

[责任编辑:王春圆]
相关报道

·福建福州首例强制医疗案宣判
·安徽肥东法院到案发地审理强制医疗案
·广东中山检察机关办理粤首例强制医疗案
·山东日照首例强制医疗案审结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审查要点
·黑龙江首例申请强制医疗案开庭

·黑龙江首例申请强制医疗案开庭
·陕西西安:检察机关规范办案程序全程监控强制医疗
·江苏首例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申请案在医院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多省出现首例强制医疗案
·适用新规 新疆首起强制医疗案立案
·福建明溪:审结申请强制医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