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中院发布了《2012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就去年宁波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难点多、量刑困难等诸多问题。根据白皮书显示,2012年宁波法院审结一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42件。
另外,宁波中院还公布了宁波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宁波中院还将陆续发布2012年审判执行系列白皮书,内容涵盖了食品安全犯罪、劳动争议、未成年人审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12个热点领域。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去年增21倍
2012年,宁波全市法院审结一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2件,同比上升2100%。
42件案件中,用双氧水、甲醛浸泡鸡爪等熟食的案件有23件、染色玉米片掺入辣椒粉的有6件、松香褪毛猪肉的5件。从涉及罪名来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38件,占90%;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各有1件。
2012年1月至8月,王昌文在宁海县桃源街道一暂住房内生产加工猪头肉,并雇佣刘明芬一起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两人使用高温融化的工业松香给猪头褪毛,并由王昌文将加工后的猪头肉售卖给他人食用。
之后,两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2年、1年,并处不同程度的罚金。
量刑困难致不法分子认为“犯罪成本不高”
白皮书总结了宁波法院在此类案件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
比如,宁波中院在办理全国特大生产、销售地沟油案件中,遇到一个尴尬的问题:无法鉴定出地沟油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该案的审理在法律适用方面,只能按照省高院会议纪要的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不需要鉴定来确定。然而会议纪要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范围的确定比较模糊,法院在把握上存在一定难度。
另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文化程度低下,业务情况一般没有正规的记录,侦查取证困难,具体销售金额难以查实,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被告人供述来认定,假如被告人当庭翻供,销售金额便难以认定。证据单薄导致事实认定困难,一些案件的审理因此而量刑相对偏轻。在去年宁波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获刑的75人中只有1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49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4人被判处缓刑。同时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罚金刑处罚与销售金额挂钩的条款,导致目前宁波市各辖区法院判处罚金刑不平衡,一些法院判处罚金偏轻。这些都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认为犯罪成本不高的情况。
行政执法打击力度不够,存在“以罚代法”
白皮书指出,根据2012年宁波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行政执法打击范围还不够实、打击程度还不够深,针对的食品种类仅包括毒辣椒粉等10余种,打击对象主要是外地来甬的小商小贩,并没有将酒店、宾馆、超市等纳入重点打击范围。
白皮书指出,行政执法主要采取“运动式”和“突击式”等方式,一味追究速度数量、效率,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成本,还可能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治标不治本。而在查处方式上也没有以点带面,层层铺开。
各辖区执法部门在查处相关案件过程中,相互沟通交流不够,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等未及时反馈,不能很好地实现“一盘棋”效应。案件中还存在“以罚代法”现象,违法犯罪成本过低。存在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情况,案件流转移送制度尚待建立和完善。(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