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鹏鑫 白开荣
摘 要:隐私权一直都倍受人们关注,尤其在这样一个经济资讯迅猛发展的时代,网络被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从网络中搜索到自己想要了解的资讯。正因为如此,法律能否有效的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就更加得到了大众的关注。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但是就如何在网络环境中保护隐私权仍然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本文将借鉴国外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展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关键字:网络;隐私权;保护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然而,近几年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
一、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
与英美法系国家极度重视个人隐私不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长期缺乏隐私权的概念。直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通讯传播信息的发达,隐私权才开始取得宪法和私法上的地位,受到比较完善的立法保护。法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制定了法律和单行法规,或以判例的形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即使在一些尚未承认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民事权利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公民的隐私也在名誉权或者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的名义下得到不同程度的间接保护。
随着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网络下的隐私权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严格来讲,“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概念基础上提出的概念。通说认为,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学者从一般意义上界定其含义。有学者认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还有学者定义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这些定义各有其合理性,都明确地指明了权利的主体、规定了客体的范围,但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第一种定义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规定不够全面;第二种定义采取概括和列举的形式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进行定义,这是一种最全面的定义,但作为对一种权利的概念界定来说不够简练。虽然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一种新的发展,是隐私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其次,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个人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是与传统的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有一定的区别的。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中所享有的私人信息、网络私人空间以及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因所处环境的特别,使之客体内容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涉及到与个人身份及特征密切相联系的信息以及网上活动踪迹等,这些客体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同时也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具体来说,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个人数据信息,由于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主要是以数据的形式出现,网络环境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其实就是个人数据信息或资料。所谓个人数据信息,是指一切与个人有关的,并能使他人或计算机系统从众多个体中区分出该特殊个体的信息资料。它包括个人的已被识别的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个人数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1)个人的自然情况和识别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遗传基因和病史、籍贯、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身高、体重、种族等;社会与政治背景、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宗教信仰、哲学观点、政治主张和党派倾向和收入状况等;生活经历与习惯、婚姻恋爱史、消费习惯等;家庭基本状况——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这些传统环境下的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服务者和其他得到这些资料的个人、组织未经数据信息资料主体的允许不得泄露;(2)网络中特有的个人资料。这些个人资料也是基于网络这个特殊环境而产生的,如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个人主页、用户名称、国际网络通讯协议地址等;(3)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如今,人们可以通过划账的方式直接在网上从事商品买卖,而无须再像以前用现金支付,于是随着该市场的出现,网上银行卡、网上信用卡等各种名目的卡孕育而生,这些显然与网络用户的个人财富密切相关,卡与密码互为一体成为个人的信息资料。
第二、个人网络活动踪迹,也称在线行踪。如浏览网页地址以及内容、IP地址等,在网上进行免费娱乐活动(如玩游戏、聊天、下载文件),与他人进行通信等,在线行踪反映了个人的生活兴趣和爱好,反映了行为人内在的精神隐私,知道他人的网络后动踪迹也通常探视了他人的精神生活。人们选择在网上活动,往往是为了不让他人知道其行为方式和个人精神世界的偏好。个人的网络行为经常受到网站各种软件的追踪记录,一些为网民服务的软件被用来搜集网民的上网习惯、喜好浏览的网页、购物习惯。有些网站在收集个人网络行为的相关信息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个别网站在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后再二次利用,这些都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个人网络活动踪迹纳入到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必要的。
第三、个人生活安宁,包括个人电子邮箱、个人网页和网站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个人网上行踪不受他人的非法跟踪;个人的网络空间不受他人非法侵入和骚扰等;在他人不愿意的情况下禁止骚扰他人,如要求与其聊天。在网络上个人的生活安宁也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