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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需检察长同意

2013-04-18 15:12:5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记者昨(17)日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出台了《四川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依法查询被封存犯罪记录的,需报请检察长决定。 5年以下刑期可封存

    据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相关犯罪记录封存。为此,《办法》明确,检察院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材料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其犯罪记录。档案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办法》规定,检察院在收到生效裁判3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审查,符合法定封存条件应制作《封存决定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审签,同时,将封存决定告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封存决定书》应装订在卷内首页,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犯罪记录封存”蓝色条形印章。档案部门指定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并在电脑查询目录中注明“犯罪记录封存”字样。能否查询由检察长决定《办法》规定,除依法查询,检察院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罪记录证明。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提出查询申请的,案件管理部门受理后,交由作出封存决定的办案部门审查,是否准予查询由检察长决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提供查询,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条款点击

    第八条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提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书面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记者 曾晶菁)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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