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该院受理的一起二审盗窃案件作出了符合司法解释精神的判决。
2013年4月4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等多个内容作出了相应调整,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尚未确定本地区所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前,给各级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盗窃案件提出了新要求。
赣州中院为正确适用《解释》规定,公正高效审结盗窃刑事案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首先,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认真学习《解释》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并了解《解释》出台的背景,做到对《解释》了然于心。其次,严格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有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稳妥审理此类案件。最后,处理二审盗窃案件更加谨慎。该院并非因《解释》的出台而一律对二审盗窃案件作出改判处理,而是有选择地作出符合《解释》精神的裁判:一方面,对于盗窃数额从上一处罚较重的量刑幅度下降到处罚较轻的下一量刑幅度的,原则上对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在下一量刑幅度内量刑;另一方面,对于盗窃数额仍处于同一量刑幅度内的,根据《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对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作出酌情从轻处罚或维持原判的裁判。(肖福林)
·江西检察官分析打击传销犯罪司法困境
·江西九江市检察院推行网络式管理机制
·江西检察院:“学习季”里享受悦读快乐
·江西瑞昌赛湖派出所定期编发《治安播报》
·江西107个监所同步为在押人员维权
·江西井冈山连续20年命案全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