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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破解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四难”困局

2013-04-17 10:47: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公安报 

深度探讨

林 立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对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质疑和拷问。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由此也被提上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位置。笔者结合福建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的办案实践,就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的难点与对策作一探讨。

【难点】当前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存在“四难”

——发现难。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发现有难度。

一是“点”多。食品品种繁多,涉及到粮、油、肉、果、蔬、奶制品等多个大类,每个大类分几十甚至成千上万个小类,每个小类又有无数个品牌。从田间到餐桌,涉及到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都不相同,涉及到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

二是“线”长。食品安全犯罪正朝着专业化、组织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各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采用单线式联系、物流式运输、定单式销售、现金式结账,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的组织网络,逃避打击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面”广。在作案地域上,多选择农村、城乡接合部等监管薄弱区域,分散式种植或养殖、地下小作坊生产等,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和打击。有的食品犯罪案件涉及多省多地,网络千丝万缕,关系纷繁芜杂,必须进行长线侦查,否则无法准确了解和掌握违法犯罪的行为及黑幕链条。

——衔接难。目前,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着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少的不正常现象。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间案件衔接不畅。具体表现为:移交迟。农业、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无权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当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时,犯罪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再有就是证据“软”,行政执法部门往往最先进入案件现场,但仅从行政案件角度进行调查取证,往往导致证据少而“软”,常常遗漏现场重要证据或因不规范取证而丧失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法律效力。

——鉴定难。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往往取决于鉴定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制不健全,鉴定结论迟迟出不来是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最为头痛的事。

一是鉴定周期长。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案件时一般没有及时送检取得合法有效的鉴定报告。待公安机关送检得出鉴定结论后,往往错过了案件最佳侦办时机。目前,一般鉴定周期为15-30天,有些鉴定报告甚至到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作出,公安机关只好放人。

二是检材要求严。作为鉴定标本的检材不同于普通销售食品,需要满足严苛的检测条件。如病死猪肉案件必须同时查扣到病死猪的内脏和淋巴,动物检疫部门才能检测出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病菌,但在执法中很难查到死猪内脏、淋巴等。由于检材不符合鉴定要求,导致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就是无法作出有效的鉴定结论。

三是追刑认定难。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用语才可作为追究刑责的依据。查扣的猪肉中即使检测出病毒病菌,只要不是人畜共患的,卫生部门组织的专家就难以作出“有毒、有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鉴定结论,而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用语进行审查,常常导致案件“流产”。

——取证难。证据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食品安全犯罪证据的获取十分困难。

一是物证查找难。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赃物常常被分散存放,如将病死猪肉藏匿在多个冻库,而且隐藏较深,不易查找。

二是书证收集难。书证要么被及时销毁,如一结清账目就立即将销售凭据撕毁,要么披着合法外衣,如银行交易明细、物流运输凭证、手机通话记录、短信信息等,表面上较难看出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三是口供获取难。随着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力度的增强,嫌疑人知道要想追究自己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条是主观方面要“明知”是伪劣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这导致即使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嫌疑人也往往矢口否认“明知”,甚至订立攻守联盟。

【对策】提高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效能有“四招”

首先,构建情报信息体系。整合资源、获取情报是侦查破案的关键。获取信息要 “广”,公安机关要广开信息来源,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延伸触角。通过群众举报信息、行政监督机关共享信息、排查发现线索等多种方式开展情报搜集工作。人员调控要“准”,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的调控,获取精确犯罪线索。部门互通要“畅”,在目前尚无法实现公检法等机关间信息系统联网共享的情况下,可定期互通情况,建立各部门工作简报、信息互相交换机制。

其次,畅通案件衔接渠道。为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机制,笔者认为:由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移送的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是否立案进行统一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直接转交给相关的部门进行处理,避免贻误战机;探索建立公安、检察院、纪委、监察等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联网机制,只要达到立案标准,系统会自动预警提示,杜绝在移送案件上的违法违纪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执法行动前,可与公安机关深入沟通、交流,制定统一的行动方案,如已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深入侦查。

再次,建立完善鉴定机制。要建立一套便捷、高效、专业的食品安全鉴定机制,笔者认为应该做到3点:一要快。有鉴定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涉及食品安全鉴定的“快速通道”,启动特案特办机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提供鉴定结论;二要专。进一步明确检测、鉴定的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时破解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鉴定难题;三要灵。可探索建立“三位一体”联络机制,由前端申请单位 (公安机关)、中端鉴定环节(检测单位)和终端鉴定环节(省卫生厅指定部门)组成“铁三角”,确定联络员,制定申请、鉴定规范,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流程。

最后,用好用足侦查措施。侦查办案人员要用足用好各种刑事侦查措施及时获取证据。对于多数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第一时间到达作案现场的是派出所民警。要加强在综合警务改革条件下派出所民警的培训工作,使其能够第一时间收集符合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第一时间准确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证据;同时,针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在抓捕现场特别需要注意做好搜查、扣押、抽样等工作,做到不遗不漏;还要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词。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