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检察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补种树木,恢复植被。4月12日,该县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检察人员,来到该县秋那桶村委会一处林地,对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被告人积极主动按判决补种幼树232株,但由于季节掌握不准、栽种技术欠缺等因素制约,仅成活28株,成活率较低。对此,检察人员提出了继续补种和提高成活率的建议。
据了解,2008年7月,李某等四人在贡山县丙中洛乡秋那桶东三洛林区盗伐云南松和青冈栎树木174棵,材积共计13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元;普某等二人在同一地点盗伐云南松58棵,材积为6立方米多,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元,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六人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贡山县检察院认为,李某等六人构成盗伐林木罪,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在对李某等六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代表国家提起了公益诉讼,请求判处李某等六名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他们补种树木。2011年11月,法院最终判处六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六被告在案发地种植与所盗伐林木数量相等的树木,既云南松157棵和青岗栎55棵,并确保所种树木在2014年12月15日前全部成活,届时法院将联合检察院、森林公安检查验收。宣判后,六被告对判决均无异议,表示乐于接受这样的处罚方式,认为法律给了他们一次改过的机会,旁听群众也认为本案判决合情、合理、合法,既能恢复被毁森林,又能让毁林者体会到造林的艰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