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弱病残罪犯是在押犯中的一个相对弱势群体,检察机关派驻的驻监狱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当结合老弱病残罪犯病情、生理缺陷,亲情缺失等问题,从管理体系、管理原则、管理手段、管理理念入手,协助监狱建立全新的特殊群体管理模式,做好老弱病残罪犯管理教育。
一是管理系统化,提高老弱病残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近年来,许多监狱都成立了老弱病残押犯监区,对老弱病残罪犯进行集中管理。对此,驻监狱检察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监管工作的协调,促使各相关部门在特殊群体的监管改造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比如:针对危重病犯和常年患病罪犯,应敦促监狱医院专门开辟病房,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治疗;对身体健康状况普遍差的罪犯,建议生活卫生科根据司法部规定的饮食标准,适当上调饮食标准;针对有心理疾病,情绪容易波动的罪犯,建议教育科与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适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二是管理分类化,增强老弱病残罪犯教育改造针对性。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既要把老弱病残罪犯当作“罪犯”来管理,发挥监狱的惩戒作用,促进老弱病残罪犯悔过自新,又要把老弱病残罪犯以“非常罪犯”来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残疾、传染性疾病、精神病、重病犯等几个种类进行分类关押,集中管理。
特别是对精神异常犯,在日常管理教育当中,要从在押犯的实际出发,一方面准确把握每一名精神异常犯的不同人生经历,找准问题的症结,因人施治,提高精神异常犯的综合认知。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有效防治他们因过激考虑问题而导致神经错乱。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精神异常犯的监护,为他们提供一个较为安静的改造环境,尽量减少精神异常犯之间过多接触或者外界因素的刺激,从而降低发病率。
对此,驻监狱检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定期对管教人员的上述管教行为进行督查、督导,避免由于管教人员的疏于监管,在老弱病残罪犯群体中发生事故或者不良事件。
三是管理专业化,发挥心理矫治在教育改造中的积极作用。在老弱病残罪犯群体中,由于生理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种心理问题尤其是思维障碍、适应障碍、焦虑障碍、人格障碍以及妄想等心理障碍在这个特殊群体当中普遍存在,种种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导致的不良行为给监狱教育改造质量带来了不利因素。
加之,由于监狱工作的隔离性,心理矫治水平、能力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工作开展中,驻监狱检察部门应协助监狱大力推进心理矫治工作的社会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在结合监狱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开展工作的基础上,邀请大专院校、心理咨询机构的专家、社会专业人士以及精神病专家到监狱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工作,提升心理矫治工作水平,促进老弱病残罪犯健康心理养成。
四是管理人文化,凸显司法和谐性。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随着司法人文化的逐步增强,在监狱的管理过程中必须融入人文化执法元素,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驻监狱检察部门在履职中应当同监狱一道把人文关怀融入到日常监管改造活动中,充分考虑老弱病残罪犯的正常需要,利用亲情、友情的力量感化罪犯。实现监管手段的多样化,在狱政管理上,运用多种激励措施,强化狱政管理的矫正性与有效性;在教育改造上,不断丰富载体,创新内涵;在习艺劳动上,科学安排劳动时间、内容,增强劳动技能,为老弱病残罪犯刑满后谋生创造条件。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或由于家庭关系决裂,亲人不愿对其进行照管的老弱病残罪犯,建立必要的援助机制;对长年无人探访的重病犯、老年犯,逐步建立完善对罪犯家属访谈制度、罪犯患病告知亲属制度等,帮助他们寻回亲情,以人文关爱来感化这些特殊群体,实现监管改造的根本目的。(作者 陈阳 黄明伟 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