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两进监狱和劳教所的郭华阳自以为只要盗窃数额不满1000元,就能逃避法律制裁,结果还是难逃法网。日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郭华阳批准逮捕。
2006年6月,66岁的郭华阳因盗窃罪在江苏省扬中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3月,郭华阳再次因盗窃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
今年4月5日,手头拮据的郭华阳决定重操旧业。这次他来到泰州市高港区,一番踩点之后,他发现菜场、公交车这些“老地方”现在都装上了监控,以自己的年纪和身板,被发现后根本无法逃跑。不经意间,他走进了高港区人民医院化验室。他发现,人们或忙着化验或焦急等待,根本无暇顾及自己的财物。
当日11时许,病人老张撸起胳膊准备抽血,将羽绒服半挂在身上。凭借“专业眼光”,郭华阳判断,羽绒服半敞的口袋中的百元钞票应当在1000元左右。他心想只要不够1000元,即便被抓住,也达不到立案标准,不至于被判刑。于是他悄悄伸出手指,夹住了其中的几张赶紧抽出来。
老张明显感觉到衣服动了一下,转身一看,自己崭新的钞票攥在别人手中。郭华阳见偷窃行为被发现,立即扔下偷走的700元钱慌忙逃跑,终被周围的群众团团围住,并扭送到了派出所。
检察官说法
高港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殷勇斌介绍说,“两高”于今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郭华阳虽然实际盗窃数额不足一千元,但其选择在医院对病人实施盗窃,社会影响恶劣,符合《解释》列举的情形,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其批准逮捕。(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葛东升 封云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