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山清了、水秀了,居民却因“无工不富”依然贫穷,这种“保了生态、饿了肚子”、“下游受益、上游牺牲”的环保困境,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反映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公平利益分配机制的缺乏。近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听取国务院11部门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的汇报。就此话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新疆诚和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潘晓燕。
记者:请问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现状如何?
潘晓燕:目前除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之外,再没有其他方面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提到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设立。但至今还没有看到正式实施的法令。
记者:您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潘晓燕: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首先是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有部分法律法规都涉及了生态补偿,但是统领性的法律还没有,导致在具体操作时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影响法规的实效。
其次是经济手段的缺位。在我国的生态补偿模式中,政府补偿是主体模式,带有强制性和体系性,难以体现补偿的激励作用,不利于保护整体的生态环境资源。与之相对比,利用经济手段,在生态补偿中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并建立市场交易模式,可以克服政府补偿的一些不足。但目前经济手段并没有正式启动,没能成为我国生态补偿的主要手段。
第三,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监督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过低等方面,也是困扰生态补偿的一大问题。
记者:据了解,全国人大环资委3月底组织进行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设立和实施上您有哪些建议?
潘晓燕:建议相关部门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及能源开发、水流域环境保护等试点领域设立专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开征生态补偿费和环境税,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并设立专门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对筹集的基金进行管理,保证基金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对补偿对象的补偿金发放和恢复被破坏环境的费用支出。
记者: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2013年的主要工作安排。您认为检察机关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上应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
潘晓燕:检察机关应强化环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生态资源重大浪费和破坏的职务犯罪;坚决查办防洪工程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工程款的犯罪。依法惩治盗伐林木,非法运输林木,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自然资源等刑事犯罪。
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在生态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积极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督促起诉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结合办案,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促进有关单位和群众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和生态保护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