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前提供证明不捕跟踪监督
河南禹州:创新机制确保逮捕案件质量
“王某等3人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关在宾馆内,限制自由28个小时,并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捕有可能会引发涉法信访。”办案民警说。“被害人借王某债务长期不还,有过错在先。案发后王某等人主动投案,没有赔偿的原因是对方要价过高,3名嫌疑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险性。”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回答道。近日,在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一起非法拘禁案是否需要批准逮捕的讨论会气氛热烈。
据了解,为了正确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应当逮捕的五种情形,禹州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逮捕案件实行“社会危险性证明”的若干规定》,探索实行提请逮捕案件需公安机关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明”的制度,同时针对不捕案件增多的情况,建立对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新创的制度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情形列出了10个方面判断标准,对公安机关开展“社会危险性”调查提出了31项侦查要求,对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捕案件的矛盾化解、跟踪监督制定了6项工作措施,从而在批捕环节有效达成一致意见,提高逮捕案件质量、有效保障案件诉讼。
上述案件经讨论,检察官和办案民警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等3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不捕措施。不捕后由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加强对王某等人取保候审的管理和监督。与此同时,禹州市检察院启动不捕后跟踪监督机制,督促做好矛盾化解和诉讼保障工作。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明显提高,实践中不捕人数必然大量增多,因此更应注重不捕后的跟踪监督工作。”该院副检察长王明亮说。
按照“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前,检察人员要会同公安办案民警,共同对其开展一次训诫谈话,责令其认罪悔罪,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发现有违反取保候审行为的,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回访,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进行提醒告诫和训诫约束,以保证刑事案件顺利诉讼。
截至目前,该院已对23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不捕后的跟踪监督,配合公安机关促进民事和解12件,对2名违反取保候审者开展了训诫约束,已有18人顺利诉至法院。(通讯员罗向阳 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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