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干警讲述

伍楷:宪法下的平等

2013-04-10 16:19: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里面最为振奋人心的话语。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职责所在便是促进平等对待。在所有基本人权中,平等权最为重要,没有平等权就无法推出其他的权利。富勒在阐述"法律的内在道德”时强调每个人都(平等地)受不偏不倚德实施的法律的调整。这些法律是符合公平和正义诸标准。宪法下的平等便是强调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的平等。此时平等便创造了一个假设:人们应当被同等对待,对那些试图作歧视行为的公权力施加了证明其行为正当的义务。

    我们在主观上努力地强调平等,另一方面,在客观上我们又承认身份、地位、处境、能力、责任和义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实质上也正是如此而为的,国家公权力将意志强加于个人,虽然我国是人民制定的宪法,从而使其变得神圣,但是宪法从来没有直接提交给人民。这是无可避免的事实。我们关注的是我国公权力和个人的关于平等的现状,也就是国家在什么范围内保持基本的克制。最为直接的观察便是看立法上的分类。立法本身就是一个最为明显的区别对待。这样的立法本身就可以也允许创造一种体制上的不平等。要关注公权力的动向留意行政法便可。我国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行政规章、条例、地方性规章等。这样一种名目繁多的法规用立法形式将平等畸变到了不可思议的地步。法律面前的平等显然要求所有人都平等地受到共同规则的约束,而国家却始终处于强势的一方。这样的表述是为了表明国家公权力自身应该受到更大的限制而不是相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背离同样对待,对社会弱者如穷人、残疾者给予更多的保护不会贬损或限制平等原则。平等的标准至关重要,也即对公权力更多的限制,对弱者适当的关怀,反之,则不是平等也绝非区别对待的本意。可惜这恰恰是我国现状最为真实的写照,严重违背了自证合理的规则。

    宪法下的平等本身隐含一个实质的内容,也就是我们一直以来共同遵守的宪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宪法本身是否具有说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里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尤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最为详细,其中平等权放在了最为显眼的位置。这样做是为了体现我国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关怀和政府的责任心,但是从侧面也可以看出这样的详细表述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这种权利的结果,这是当时的现实。宪法处于政治秩序的基础地位,在宪法中不得不宣讲自身政治理念。因此宪法往往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对我国的宪法进行否定。宪法的制定必须兼顾治国的理念和该地方自身的适应能力或者说是考虑民族性。对前者的关注就会使平等仅仅成为只说不做的理念,关注后者则是实实在在的权利。二者很多时候处于对立的紧张关系。我国宪法在治国理念的宣扬方面完全合格。但是却明显忽略了适应能力。正是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强烈反差造成了当前对此的强烈不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立法之初假如将重点关注地方的适应性呢?看看现在地方就知道我国过去是什么样的环境了。从本质上说立法之初治国理念和适应能力二者是严重对立的。假如过分考虑地方的适应能力导致的结果是倒退和继续的反抗,因为人们无法感觉到哪怕是纸面上的改变。而采用重视政治理念的宣讲则是当时最好的选择。至少可以让人感受到希望而且对其的质疑也会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留下足够的解决空间。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个与时俱进的过程。

    以前关注理念无可厚非,在现在人们已经对各种权利适应甚至迫切需求时,平等也应由理念向实在的权利转变。否则,政治将受到很大的冲击。毕竟宪法是人民制定的,这便存在一个很直接的意思:人民可以改变宪法,以致破坏政治。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