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地方动态> 江苏

江苏省无锡市从严审查代理人资格

2013-04-10 14:53: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日报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年过七旬的钟先生曾以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过多起诉讼,自认为“诉讼经验丰富”。在某小区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追索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案中,钟先生认为自己能为业主争取更大的利益,便逐家逐户游说,向被诉业主自荐成为了被告方的代理人。

    今年1月,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批物业纠纷,主审法官佘君红发现被诉业主本人均未出庭应诉,而是共同委托了钟先生和李先生两位公民代为出庭应诉。

    “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有关公民代理的规定精神,我们决定立即暂停庭审程序,依法对两名受托人的代理资格进行审查。”佘君红说。

    经核实,除了钟先生的“涉诉”经历外,两位受托人不仅无法律执业资格,与委托人也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且未受到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不符合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发现上述情况后,佘君红向两位受托人详细解释了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指出其不具备代理人资格,要求其退出诉讼,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另行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或亲自出庭。

    “随后钟先生补充提供了载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推荐该居民作为被诉业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推荐信,想以此证明他符合民诉法中规定的‘社会团体推荐’的条件。”然而,业主委员会仅属于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受托人即使获得了业主委员会的推荐,仍不具备代理资格。

    经过耐心说服,业主们打消了顾虑,均本人出庭应诉,并当庭发表了答辩意见。

    “像我这样的公民为什么就不能代理诉讼?”这是一直困扰钟先生的问题。公民代理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缘何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公民代理制度作出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公民代理人自身不懂法、无理缠讼、影响庭审、承诺包打赢、乱收费等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民诉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删除了随意性较大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同时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参加诉讼必须有书面推荐函,进一步完善了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审判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佘君红解释说,当事人在委托其他公民代理其行使诉讼权利时,应适当考察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并依法办理推荐手续,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周优育)

[责任编辑:王春圆]
相关报道

·江苏仪征制作民警模型 24小时为民“站岗”
·江苏连云港边检站开展法制巡讲活动
·江苏常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江苏徐州:让巾帼能手脱颖而出
·江苏:“感染H7N9诈骗案例”仅是预警
·江苏惠山九律师任政府法律顾问

·江苏惠山九律师任政府法律顾问
·孟建柱赴江苏调研平安建设工作
·江苏泗洪:“网络问政”拓展服务民生渠道
·江苏南京探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都市模式”
·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江苏:尚法善治筑和谐
·江苏公安厅公布7种以“感染H7N9”为名诈骗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