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这句话可以说是妇孺皆知。一个人如果失去了光明,其中的痛苦大家应该是可想而知的。4月9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复明手术而致使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成功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赵晓玲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村妇女。2012年6月,她因眼睛视力不清前往洛川县某医院进行检查,后诊断为白内障,医院建议手术治疗,给眼睛里面植入晶体便可治愈,赵晓玲同意手术治疗。手术后,出现了发炎疼痛的现象,一直不见好转。赵晓玲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给付赵晓玲6万元,以后所有的医药费一概不再承担。随后,赵晓玲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同仁医院进行医治,但最终没有治疗效果,双目失明,医院赔偿的6万元全部花完,还借了好多外债。为此,赵晓玲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给予赔偿。
经调查:该医院虽然在整个手术中没有失误,且术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也是在手术前给患者予以说明,但缺乏对患者是否排异晶体的植入做全面、详细的检查,对导致双目失明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办案法官多次前往该医院进行调查,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随即通知双方座谈,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医院出于对原告的照顾和帮助,同意再次赔偿原告4万元。原告十分满意,撤回了诉讼。(王洁)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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