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袭在司法的道路上,正义的践行不单单是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欢呼雀跃,更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数字化绩效考评,而亦需要被害人用手、用脚、用心来丈量其被害境遇与正义间的距离。
有这么一个流传甚广的冷笑话,话说“厨师召集猪开会,亲切地问道,‘你想被怎样吃掉?不要怕,畅所欲言嘛!’猪说,‘其实吧,我并不想被吃掉。’厨师说:‘你看,说着说着就跑题了吧?’”捧腹大笑之余,无可名状的凄冷亦从心底深处不断涌溢,瞬间漫延到身上的每个毛孔,哀毁骨立。
“强者立跻霄汉,弱者困尘泥”,这则笑话常常被好事者演绎为强势者在弱势者面前的耀武扬威。横看成岭侧成峰,厨师与跑题猪的寓言一次次触及“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无可奈何。在无法决定自身命运的窘境下,留给小猪的选择好像不是很多了,不过是如何舍身为盘中餐的宿命。有时候,刑事被害人一如这可怜的跑题小猪,而检察官亦似那磨刀霍霍的厨师。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被害人常常被有意无意忽视了,好像是不曾存在的个体。
波澜不惊之下,却是暗潮涌动,正义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与张力无处不在。刑事司法之中,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部门,程序环环相扣,看似坚不可摧,共同拱卫着司法的边界。只是自愿或不自愿踏入司法边界的一瞬间起,正义的果实真的就是如我们一厢情愿般的客观与公正吗?“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并非只是挂在大厅的标语性摆设,却是检察官实实在在的行动规则、职业标准与道德准则。在我们通宵达旦研拟案件突破方案时,在我们为有罪判决欢呼雀跃时,会不会扪心自问:正义与司法是否真的在我们手中得以酣畅淋漓地实现了呢?
正义与司法,从来都是让司法人特别是检察人无时无刻不热血沸腾的神圣字眼。在法治社会里,正义是维系社会正常、健康运转所必需的基石,社会福利亦以实现正义为终极目标。英国哲学家迪斯雷利曾将“正义”界定为“现实中的真理”。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将正义分为“分配性正义”与“惩罚性正义”,前者关系社会资源分配,后者则在违反“‘分配性正义’时基于比例式平等的矫正”。《布莱克法律词典》则将“分配正义”界定为“由团体向其成员所提供之正义,包括公平配置公共利益并分担公共负担”。在许多美国学者看来,分配正义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社会正义。
追溯检察制度的诞生与衍化,被害人与检察官如影随形。因工作性质、职能差异,公检法各家在被害人正当权利保障中地位并非等量齐观。这并非是说法院与公安等部门可以对被害人视而不见,而是说检察院与被害人彼此间有着更加天然的亲近感。在切实关注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特殊利益及需求的同时,检察官应更加重视保护社会安全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体现对被害人分配正义的一定倾斜。《全美检察准则》第三版第1-1.1条指出,“检察官为刑事司法系统之独立司法行政官,而这仅可由代理及真相展示实现之。检察官之主要职责在于追求正义,这包括但不仅限于:确保有罪者不至逍遥法外、保护无辜者不受莫须有之伤害、以及对所有(诉讼)参与者特别是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尊重。”除了这些较抽象的高度概括式总结外,美国各级法院陆续通过判例阐述其对检察官职责或职权的认识与主张。在1889年宾夕法尼亚州“纳斯里案”中,法官认为,“地区检察官系准司法官,代表着宾夕法尼亚州而非被害人。他只追求正义平等与不偏不倚,地区检察官职责除了不能让无辜者遭罪外,还不能让有罪人得以脱逃。因而,地区检察官应不偏不倚。他应当正义地展示案情,在证据要求缺乏法律规定时,不得对大陪审团施以压力要求减少证据。”在1922年“百利诉肯塔基州”案中,法院认为,“检察官职责不在于迫害,而是起诉。在此之中,他应在起诉有罪者的同时尽力保护无辜者。他应对正义之实现和权利之获胜兴趣盎然”。1935年,时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苏哲兰在“伯格诉合众国”一案中指出,“检察官非冲突争议中普通一方的代言人,而是象征正义不偏私的主权代表。基于此,刑事检控目的并不在于赢得有罪判决,而是司法之实现。就这点而言,检察官身份特殊,乃法律不折不扣之奴仆,肩负不令亲者痛、仇者快的双重使命。”
我们从来不稀缺哀而不伤的心态,却常常缺失着悲天悯人的伸手救助。有时,我们有意或无意,当然更多时候是无意的,将被害人视同擦肩而过的路人。“吏呼一何怒,妇啼一何苦”,冷言冷语甚至言语讥讽却是冷水浇头。是与非,对与错,这些真挚情感中善与恶的最低底线,茫然不知中屡被突破与蹂躏。
看似触手可及的司法与正义,对于许多被害人来说,有时却咫尺天涯,可遇不可及。生活之中,无处不存在着转折与挫折,尤其对于惨遭伤害的被害人更是如此。奔袭在司法的道路上,正义的践行不单单是将犯罪人绳之以法的欢呼雀跃,更不仅仅是冷冰冰的数字化绩效考评,而亦需要被害人用手、用脚、用心来丈量其被害境遇与正义间的距离。
富勒说,“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没有对被害人直接的抚慰、爱怜与痛惜,便不会有真正的司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呵护,便没有检察官及检察官署存在的必要。以正义之名,在批捕、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环节,以及其后的一系列检察环节中,一杯热水,一句热语,都可以顷刻融化被害人冰冷的内心。
在被害人保护方面,显然检察官所做的还远远不止这些。如《全美检察准则》第三版第2-9.3条事无巨细地罗列检察官应为被害人提供协助的种类,至少包括:协助取回被扣押作为证据的财产;若法律或当地规章明文规定,还可协助申请证人作证费及补偿;协助在量刑阶段获得补偿令;提供适当“雇主干预”协助,以支持出庭作证;协助安排交通食宿;尽可能协助减少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等待时间;尽可能协助减少给被害人带来的不便。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但是司法有时却有可能会迟到。尽管检察官与被害人在权利主张上不尽一致,然而显见的是,后者对正义感知的程度,却是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检察官践行司法真知来丈量的。
汲汲复营营,被害人保护的检察介入,也许比想象的还要急迫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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