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领域出现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等现象,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与信任互助。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司法作为法律实施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和作用。
司法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
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既有文化传统的影响,更是现实社会有效治理的结果,需要积极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
价值评判功能。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了公平正义、惩恶扬善、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等是非善恶观念。司法通过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办理,伸张正义,主持公道,鲜明而具体地实现其价值评判功能,从而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
强制规范功能。案件的裁判会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直接影响,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保证。因此,司法具有一般社会规范无法比拟的强大执行力和独特影响力,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树立法治信仰起着重要促进作用。
教育引导功能。司法公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世界公认的司法原则。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使裁判结果传播得尤其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涵的价值观和道德精神更易广为人知,更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行为方式的选择、道德价值观的养成。
影响司法发挥引领作用的突出问题
多年来,司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在引领社会风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了司法引领作用的充分发挥。
理念偏颇,重司法形式而轻法治精神。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法律,不能正确把握司法程序与法律精神的内在统一性,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致使有的判决违背基本人伦和情理;有的忽视司法所具有的社会性和民主性,排斥公民参与,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司法不公。
水平不高,不能正确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法律本身的局限,需要司法人员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则予以弥补,特别是结合具体案情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以维护公平正义。但有的司法人员习惯于从本本出发,看似“严格执法”, 实则机械司法,陷入片面性、简单化误区。
作风不正,难以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有的司法人员对群众态度生、冷、硬、横,伤害群众感情;有的对群众诉求该作为不作为、该解释不解释,侵害群众权益。这些都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用良法善治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弥补法律不足,提升立法质量。司法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能动司法,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与原则,对法律规范作出合乎实际、合乎社会道德共识的解释和适用。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应符合良好社会风尚的要求,并明确具体判定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对司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促进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只有公正、为民、廉洁、高效的司法,才能在公众中产生感召力和公信力。司法人员要做到公正判案,关键是具有司法良知和公正之心。司法人员应在注重法律业务学习和司法技能训练的同时,重视思想建设,塑造法治人格,守护司法良知;另一方面,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体制机制,扩大司法民主,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强化道德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司法部门应自觉参与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通过司法活动维护良好秩序。在刑事审判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对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公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罚;对过失犯罪、偶犯和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依法该宽则宽,引导人们改恶从善。在民事审判中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放在突出位置,切实保护和鼓励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行为,加大对欺诈、失信等行为的制裁力度。
注重人文关怀,承担社会责任。缺乏道德精神的法治就如同没有灵魂的人。司法人员应在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承担道德建设的社会责任,注重人文关怀,使司法既有“尺度”也有“温度”。在办案过程中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作者为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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