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检、公对电子数据的侦查和审查工作,统一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的工作标准,保证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大连市公安局、检察院于近日以联合发文的形式颁布了《电子数据的侦查和审查工作规范》。
《规范》明确了对电子数据依法收集、审查、采信方面的规则。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审判人员应当对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和技术方法保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侦查机关所移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可信。
《规范》规定,真实性审查应当审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以及电子数据的收集、传送和保存方法,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关联性审查应当确认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合法性审查应当审查电子数据的调取主体、客体、程序和方法,勘验检查、检查鉴定电子数据的主体、电子数据调取的程序和方法,确保主体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电子数据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审查应当审查被鉴定资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来源是否真实;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能力;鉴定的原理是否科学,鉴定的技术方法是否正确。侦查机关未按照要求重新收集或不能予以补正的瑕疵电子数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审查、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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