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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称出租屋内犯罪呈多发态势 嫌犯多为无业者

2013-04-08 15:19: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在出租房屋中发生的犯罪案件占全年同期受案数的不到一成;2012年,在出租房屋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数超过全年受案数的两成。”这是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的一组数据。

    “出租房屋内发生的犯罪在2012年呈现高发态势,应当引起重视。”西城区检察院的调研检察官说,此类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侵犯财产权利和侵犯人身权利。其中,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居多,其他罪名还涉及抢劫罪和强奸罪。

    嫌疑人多为无业人员

    “在出租屋内发生的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权利案件的作案人群有比较显著的特征。”西城区检察院的调研检察官告诉记者,80%的嫌疑人在30岁以下,超过半数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人数接近总人数的30%,20%的犯罪嫌疑人为小学文化程度或者文盲。

    据介绍,上述犯罪嫌疑人几乎均为外地来京无业人员,“仅有1人有工作,也只是快餐店服务员这类临时工作。所有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均为外地来京人员”。“其中,出租房内盗窃均系单独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大多是见财起意。若是累犯,多为30岁以上,文化程度不高多为小学或者文盲,之前所犯罪名同为盗窃犯罪。”调研检察官向记者举例说,被告人杨某于2010年9月10日,在某男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卞某熟睡之机,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19元。杨某31岁,初中文化程度,因盗窃罪被判过3次刑罚,累计有期徒刑高达10年。

    调研检察官说,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部分被害人本身也属于从事非法活动者。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2月11日2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6号楼被害人刘某住处内,采取持刀、捆绑等方式,劫取刘某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造成刘某左手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张某归案后交代,他认为刘某是卖淫女,而卖淫女被抢了不敢报警,于是对刘某实施抢劫。

    以找工作看房为名作案

    “在出租屋内发生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更应引起社会的关注。”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经调研,他们发现此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均非累犯,年龄均为20岁左右,文化程度多为初中及职高。而且,涉嫌强奸犯罪的嫌疑人均不认罪。如在3起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均否认强迫被害人,并辩称被害人系自愿。

    在这类案件中,调研检察官发现,强奸案被害人的年龄跨度较大。被告人周某系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职员,与41岁的被害人柏某约定于2012年5月15日看柏某欲出租的房间。2012年5月15日19时许,周某在该房间内使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柏某推倒在地,欲强行与柏某发生性关系,后未得逞。周某的行为造成柏某左肘、腰部、臀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在吴某强奸案中,2011年6月1日,被害人杨某经其同母异父的哥哥张某的介绍,到犯罪嫌疑人吴某所在的某歌厅应聘服务员,吴某收取了杨某服装费、办工作卡费共计人民币500元并以办工作卡为由将杨某的身份证收走。后吴某以歌厅员工宿舍已满为由,提出将杨某安排至自己租住的房间与其女友王某一起居住,杨某同意后携带行李与吴某到其住处。之后,吴某于2011年6月1日至6月3日,在该房间内多次违背杨某(被侵害时17周岁)意志,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查获。

    “在强奸案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因找工作、或因看出租房而联系见面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说,在出租房内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则多因生活琐事引发,出租房屋内租住人口密集,租户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摩擦后不能正确处理,到引发口角,进而发生殴打,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出租屋管理亟待加强

    “经济利益是引发侵犯财产犯罪的主因;不愿吃苦耐劳是导致侵犯财产案件发生的主要心理因素;同时,被害人防范意识差。”西城区检察院的调研检察官向记者总结说,上述几点是发生在出租屋内犯罪案件的主要发案原因。

    “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在出租屋内作案的所有盗窃者均为外地来京人员,在京无固定工作。他们在供述盗窃动机时,均供称需要盗窃所得赃款物支付日常生活开支。”西城区检察院调研检察官说,盗窃犯罪嫌疑人多为青壮年,这些人想挣钱,但是又不想干体力活,找工作挑三拣四,以至于找不到符合他们心意的工作。盗窃钱财来得方便,不用干活吃苦,因此他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调研检察官认为,被害人防范意识差导致其更容易受到侵害,在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几乎都没有采取破坏性手段。出租房屋一般房屋狭窄,设施简陋,房门一般采用挂锁,有的租户为图一时便利,往往在临时出门或者家中有人时不锁门,这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强奸类案件中,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陌生男子到相对偏僻、无人的处所,导致被害。

    由此,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建议,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一方面加强对房东的管理,要求保证出租房屋的房屋门锁的正常使用、保证出租房屋的合理合法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租户的管理,适时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

    “有关部门应在流动人口租住较多的区域内,针对租房内易发案件张贴宣传画报、宣传单,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上述检察官认为。赵丽 黄雁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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