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北京西城法院北区民二庭法官赵长新接受媒体采访。谢伟辉 摄
西城区位于北京市中心地带,辖区内各级医院、诊所、卫生室的数量达1000余家,近年来医疗纠纷相应增多。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具有案件数量多、争议问题难、医患矛盾激化等三个特点。为此,西城法院在多年专业审判和集中调研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各项机制进行完善整合,创建了医疗纠纷“三位一体”解决机制,即诉调对接机制、简易程序调处制度和立案前鉴定制度等三种医疗纠纷案件解决机制。2013年3月27日,西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了这一机制。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保障调解效力
2012春节前的一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接到外地来京看病的患者林某家属的求助电话,电话中语气万分焦急,称林某在北京某医院治疗过程中不幸出现意外而昏迷。
双方通过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多次调解,基本已达成赔偿协议,但医院坚持等林某出院后再给付赔偿款。林某家属担心医院无法兑现,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医调委建议患者家属寻求法院的帮助。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当即进行协调。医调委马上为医患双方出具协议书,医方与患者一起赶往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西城法院各部门也开启了“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了立案、司法确认以及收取案款的各项手续。
当天下午救护车到达医院时,林某家属已经拿到了司法确认文书,放心地带患者离开了医院。
法院在款项到账后,直接汇入林某家属指定的账号。事后,林某家属多次致电西城法院,对法院高效快捷的工作机制表示感谢。
据了解,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西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经过医调委调解,医患双方共同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程序对其效力进行确认,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患者张先生告诉记者:“普通百姓不了解司法确认,认为到法院就应该打官司,所以很多人不愿意进行司法确认。”
针对此类情况,西城法院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协作,对于当事人起诉至西城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首先向当事人宣讲西城法院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充分释明,从而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纠纷。
这项由基层法院负责全市专门类型案件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在北京市尚属首次。自2011年5月至今,西城法院受理的经医调委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共126起,全部得到司法确认。其中119起在医调委签订协议当日即得到确认,其余案件司法确认的时间平均不超过7个工作日。
适用简易程序调处纠纷
提升诉讼速度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一部分患者不愿意到法院起诉。“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对司法程序不了解,不知道如何打官司,还考虑到诉讼成本、诉讼风险、诉讼周期的问题,存在‘诉讼恐惧症’”。患者张先生说。
针对此类情况,西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创立了适用简易程序调处医疗纠纷制度,对于西城区辖区内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或者基本已经达成调解意向的,简化起诉手续,指派专门的法官主持调解工作。
2012年,患者李某由于进行心脏介入手术失败,导致心脏支架堵塞,出现半身不遂等症状,李某于是拒绝出院,在病房住了两年之久,并向医院提出高额索赔。医院劝导患者起诉,但李某坚持不起诉。
在西城法院实施医疗纠纷便民调解制度后,由于程序便利,且节约成本,李某终于自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表示希望法院给予便民调解。
最终,通过法官的工作,在患者提起诉讼后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很快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在出院当日领到了赔偿款。
“西城法院将起诉书必备的内容进行标准化、格式化,当事人只需填写表格便可完成起诉事项,大大地简化了患者起诉的程序,既节约时间又节省成本,使得患者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调委副主任刘方这样评价西城法院的简易程序调处制度。
记者了解到,2011年至今,西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调处医疗纠纷的案件共计82件,到社区、医疗机构内部进行调解的达15次,其中77件在立案当日即通过简易程序调解成功;其他案件平均调处时间均在1个月以内。
创立医疗鉴定前置制度
缩短诉讼周期
王女士因子宫肌瘤在某医院实施了子宫全切手术,术后出现排尿障碍。她认为是因手术操作过错造成的,故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30余万元。
西城法院接到起诉材料后,发现她没有掌握任何可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证据,存在较高的诉讼风险。于是立案法官便向王女士介绍了立案前鉴定制度,特别强调了该制度可先不交诉讼费,即可先行掌握医院保管的全部病历材料,进行医疗鉴定之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王女士了解情况后,决定申请立案前医疗鉴定。经过司法鉴定,某医院对王女士实施的手术不存在过错,术前告知风险方面虽有一定不足,但与王女士排尿障碍无因果关系。
得知鉴定结果后,王女士态度发生很大转变。后经调解,某医院负担了王女士的鉴定费,并返还其一部分住院费用,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
立案前鉴定发挥法院审判权的公正性,引导医患双方在立案前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解决了因当事人在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引发的不信任问题,同时丰富了患者的维权手段。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一方只能从医疗机构复制住院病历中的客观部分材料,而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病情讨论记录等属于医生对病情分析的主观病历则无法获取,非常不利于维权。”西城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平胜介绍,“适用立案前鉴定制度时,医疗机构必须在鉴定之前将其掌握的全部病历材料的副本提供给患者,并同时作为鉴定依据。通过这一程序,极大丰富了患者一方的维权信息和维权手段。”
通过适用法院指导下的立案前鉴定制度,解决了以往诉前鉴定医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预判,有效地降低了诉讼成本,并大大缓解了法院的受案压力,可谓“三方受益”。(实习记者 田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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