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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罚单与法治中国

2013-04-01 12:14: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山西法制报 

李女偷了别人两瓶洗发水,警察逮住一查,呵,还是个吸毒女。于是,该女被依法关了起来进行强制戒毒,尽管其苦苦哀求家中尚有一个两三岁孩子单独反锁在家中。十多天后,李女邻居感到楼道里“不对味”,原来孩子果然饿死在床上。请问:执法机关是依法办案吗?

这不是老师们没事找事、闭门造车出的考试题,而是前些年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件。笔者之所以对此案多年来一直念念不忘,是因为当时太多执法机关认为他们是依法办案、依法行政,甚而将此视为铁面无私的典范——为了执行戒毒相关法律,连人命都不顾忌,还不是严格执法?若全国执法机关都能如此严格执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有何愁?

的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耳熟能详的十六个字曾是我们长期坚持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因而,在执法者看来,吸毒女依法该抓。不过,抓成这样,老百姓却觉得法律有些“不对味”。

据新华网山西频道3月20日报道,太原的赵女士就遇上了“不对味”的一张罚单: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却被贴了罚单。前些天,赵女士到省城美特好平阳路店购物时,特意将车停进商店停车场。该停车场既有工作人员收费,又有物价部门标号的收费牌,赵女士又交了费。不料,赵女士事后偶然上网查询,竟发现自己此次停车违章,便赶到贴罚单的太原小店交警二大队咨询。交警答复道:停车场是非法的。哈哈,原来人家交警是在依法行政呀——在非法停车场停车当然是违法停车,违法停车当然要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若不严格执行,城市交通岂不乱了套?最终赵女士交了200元罚款,但从其“再也不到美特好购物”无奈誓言可以看出,这不等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低了头,认同了执法行为,更不是信仰了法律,进而遵守了法律。“依法行政决不简单是政府运用法律从事管理,更不是指政府用法律管理和限制公众。其本质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框架之下运用行政权力,实现保护公众和公民权益的根本宗旨,依法制约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权力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尽管法学家们立法时如是说,但是执法部门拿上生效的法律读出的却是相反的结论。

立有物价收费牌的非法停车场一直不被取缔,使并无违法故意的司机误入停车场交费反遭处罚,谁应当负法律责任?正好位于停车场斜对面,也正是给赵女士贴罚单的太原小店交警二大队,对这个问题没有用法律条文作解释,而是用“实际困难”当理由:“若交警来查处,负责收费的人员就会离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无主停车场,所以难以取缔。”

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与之相反,我们政府自己不尽职责不仅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反,老百姓却要因为信任了政府而必须“依法”为政府的渎职埋单。如果这就是所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那么法律还有什么“人民意志的体现”之说?如此追求依法治人,又何来法治国家的实现可言?

何为法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应包含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乃是良好的法律。源于西方的法治欲在中国特色的土壤中生根发芽,依笔者陋见,至少要再加入一个中国式要素:良好的法律必须由善良的人予以公正地执行。

前不久新一届党中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开启了依法治国新时代。“法治中国”的提出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次重大转型,是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型。在实质法治视域下,真实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在形式上貌似严格执法的所谓依法行政并不是我们追求的真正法治,只有回应社会生活变迁、真正为人民谋取福利的法治才是实质法治,也只有实质法治才能为我们所信仰并进而被我们发自内心地遵从。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翟红彦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