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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导致司机下车后被撞死的行为定性

2013-04-01 10:14: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1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经过预谋,以打车为名,乘坐被害人朱某驾驶的轿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河阳段时,借故让朱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后,采用水果刀威胁等方式对朱某实施抢劫,劫得钱包后逃离现场。朱某下车呼救时,被卜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情形,存在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构成抢劫罪,但不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理由:首先,徐某没有致朱某死亡的主观故意。虽然徐某事先准备并在抢劫过程中使用了水果刀,但其只是想产生威胁的效果从而达到劫财的目的,朱某弃车而逃往行车道呼救完全出乎徐某的预见。其次,徐某没有致朱某死亡的客观行为。徐某采用手持水果刀威胁的手段劫得朱某的钱包后逃离现场,此时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朱某的盲目求救行为和交通事故因素的介入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即徐某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朱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理由:首先,在高度危险的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被害人为逃生慌不择路极易导致交通伤亡事故,徐某对此应当有所预见。其次,虽然徐某的抢劫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但是即使没有卜某驾驶因素的介入,仍然存在朱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危险,因此徐某的抢劫行为与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徐某的抢劫行为具有预谋性。徐某准备了水果刀、墨镜等犯罪工具,并挑选了一名女性驾驶员作为犯罪对象,可见其抢劫行为具有很强的预谋性。

第二,徐某对朱某的死亡具有预见性。徐某借故让朱某将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后手持水果刀对其实施抢劫,朱某拼命挣扎呼救,并打开车门欲挣脱徐某的控制。徐某乘机拿起朱某放置于驾驶座旁的钱包下车从右侧应急车道翻越护栏逃离现场。从地理位置上说,徐某持刀在右侧,作为弱势的朱某不可能挣脱徐某的控制后再自投罗网,所以说徐某对朱某脱离其控制后跑至左侧的行车道呼救的行为有预见性。

第三,徐某的抢劫行为与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徐某选择在夜晚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使被害人下车呼救时慌不择路被迎面驶来的车辆撞死。在本案特定情形下,卜某驾驶因素的介入只是将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转化为现实。因此,徐某的抢劫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求救和卜某驾驶因素的介入并不中断该因果关系,本案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情形。

(□郑苏耘 马春艳  作者单位:丹阳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