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阐述的案例指引制度与我们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案例指引制度是一个封闭运行体系——只为法官提供参考和指导,而本文所要提倡的则是一个开放运行体系——它既给法官也给当事人提供同样的参考和指引。
民事诉讼,实际上是当事人利益博弈在司法领域的继续。在诉讼过程中引入博弈理论,对研究如何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博弈论?最精辟、凝练的表述是“互动的决策论”。因为人们之间的决策与行为会考虑对方的反应,从而形成一个互为影响的关系。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从利己的立场出发,在“看不见的手”指引下进行的一场利益博弈。它如同一场格斗,各方都试图彻底地战胜对方。假如双方势均力敌,大战“三百回合”还不分胜负,此时双方都面临两个可供选择的策略:继续打下去或立即停止。在此情况下平局或许是双方都可接受的有利结局,否则可预测的结局是:双方继续打,但继续打的最终结局可能依然是平手,但却白白浪费许多气力,导致一个两败俱伤的结果——负和博弈。
为了避免或减少这种负和博弈结果,我们需要一种可以促使博弈双方走向合作的机制。这一机制原理在博弈论上被称为相关均衡理论,即通过某种客观信号装置以及当事人对信号的反应,使本身各自为政的个体行为之间相互发生关系,形成一种共赢的结果。如交通信号灯,金融中介以及社会媒介与中介组织,WTO等。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对促进民事诉讼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两败俱伤甚至达成共赢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都企图通过各自的诉讼行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他们并未过多地顾及甚至根本不顾及对方利益,因此他们的期望值往往是建立在零和博弈(你死我活)的基础上,双方都不愿意主动选择退却,特别是抱乐观态度一方更是如此。若没有一个客观信号的指引,他们都会选择“血战到底”,导致双方两败俱伤。为了减少或避免出现这一局面,我们便需要建立和使用一种客观装置,促使他们走向合作、达成和解、实现双赢多赢(少输多赢,其中还包括司法资源的节约)。
这个装置在哪儿呢?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这样的装置。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利益均衡的客观评价标准,为当事人走向合作提供了可能。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模糊性和滞后性,加上人们对法律理解的主观性,法律不能像“红绿灯”那样对行为人起到清晰的指引作用。此时典型案例能起到此种作用,它通过向当事人提供与其纠纷最类似,且被普遍认为是正确的生效判例,向当事人发出“类似情况类似对待”的强烈信号,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分析诉讼风险,重新评估策略选择,自觉调整心理预期,重新寻找博弈的均衡点。若双方对信号的反应都是没有绝对取胜把握时,双方有可能走向合作、达成和解。若一方对信号的反应是必“闯红灯”时,其将可能主动做出退却、求和的选择,这将使更多的纠纷以合意的方式解决。
本文所阐述的案例指引制度与我们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案例指引制度是一个封闭运行体系——只为法官提供参考和指导,而本文所要提倡的则是一个开放运行体系——它既给法官也给当事人提供同样的参考和指引。同时,这一做法还可大大降低法官个人主观因素的作用,有效减少当事人猜测,增强法官地位的中立性、法官观点的客观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它可以破解“法官说破嘴皮都没用”的困局:观点改变不了的信念,信息却往往可以办到,因为说教的效果远不如活生生的事实来得快、来得好。
在审判过程中寻找最相类似的典型案例,还有助于提升审判工作质量。“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雷德林克语),也诚如卡多佐指出的:“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在某些问题上,“一页历史抵得上一卷逻辑”。我们虽是成文法国家,但典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依然不容否认。实行案例指引制度,通过收集、选择、积累典型案例,对丰富我们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的经验,提高办案能力,保证裁判标准的前后一致性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诉讼“红绿灯”的指引下,能以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我们就大可不必大包大揽地对每一起案件作出司法决定。因为社会有足够强大的自我运行功能,依靠司法决定往往并不能够彻底解决纠纷,“按下了葫芦浮起了瓢”也是常有的事,更有甚者会引发更为复杂尖锐的纠纷。事实上,许多法官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运用案例指引——诉讼“红绿灯”制度,并促成了许多案件的调解(和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笔者相信这一制度可以成为兼容成文法和普通法优势、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和谐、树立司法公信的有效载体,是一项大有可为的制度。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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