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在辽宁省居住的流动人口只要在当地办理居住证,就能和当地常住人口一样享受包括社保、医疗、就学等多项权益与服务。
《办法》实施后,辽宁省公安厅将用全新的居住证制度替代之前的流动人口管理方式。流动人口到达辽宁后,如需在当地居住1个月以上,应在到达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如果是在旅馆住宿、医院就医、学校培训机构学习等,只需办理居住登记即可,不必申领居住证。
《办法》还明确规定,未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个人行为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出租屋房主等应将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向当地派出所报送,如有谎报、瞒报等行为,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者谭彦叙、通讯员吴丽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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