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人大代表张仲礼提出了“法制反腐”观点,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那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份建议制定《反腐败法》的议案。但14年过去,反腐败立法规划始终阙如。
今年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解读“未来5年的立法规划”时,提到“完善反腐败方面的立法,真正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今后5年的立法重点。这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首次公布反腐立法的时间表。
反腐立法时间表的确立,意味着反腐机制建设走入深水区,如何使反腐立法真正响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成为不敢腐、不能腐的制度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玉华教授认为,制订反腐败法要在“成体系”上做文章,建立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立法体系。
目前的法律制度难以有效约束权力
要把一些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上升为法律
记者:在长期的反腐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与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有人认为,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反腐制度体系,为何还要就反腐进行专门立法?
李玉华:改革开放30年,我国制定了刑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审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反腐倡廉政策文件,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腐败高发多发的势头,原因就是目前我国的反腐败立法主要集中在对腐败违法犯罪的刑事打击方面,在腐败的预防、权力的制衡、制度的监督等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立法体系,还缺少几部关键的法律制度,没有从立法层面有效约束公权力,没有形成结实管用的制度笼子。
这包括反腐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关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的规定;关于“裸官”不得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规定;腐败官员异地审判的做法;重大项目和采购必须公开招标等等。这些规定和措施在反腐实践中效果很好,应当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在反腐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做法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比如纪检委办案中经常使用的“双规”措施,在社会上存在很大争议,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网络反腐应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在发挥“网络反腐”作用的同时避免“网络侵权”
记者:去年以来,网络反腐成为反腐败斗争的关键词,出台反腐败法对于网络反腐这一反腐形式有怎样的影响?
李玉华:群众路线是我党反对腐败、打击犯罪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网络反腐是进入网络时代后群众反腐的一种新形式。前一段时间,“网络反腐”此起彼伏:“表哥”、“房叔”、“房姐”、重庆不雅照的系列反腐事件产生广泛影响,初步形成了 “网络曝光——纪委介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这样的查处线路图。网络反腐的热潮在另一方面说明群众通过正常渠道监督政府的无效,致使更多群众选择利用网络揭发的方式去实现监督政府。应当肯定,网络反腐的监督效果是明显的,“网络反腐”确实发挥着传统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体现了群众反腐的强大力量。但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决定了发言人对事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完全负责任,很容易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对于网络反腐应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和保障,但同时也要对“网络反腐”进行规范,厘清保护隐私权与网络反腐的合理界限,在发挥“网络反腐”作用的同时避免“网络侵权”。
建立五位一体的反腐法律体系
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和制度约束,最大限度防止以权谋私
记者:反腐立法应包括那些方面?
李玉华:反腐败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腐败含义的界定问题,包括确定“腐败”的法律概念;界定腐败行为的主题;何种行为属于腐败行为……关键要在 “成体系”上做文章,反腐立法不应当仅仅包括惩戒腐败,还应当包括预防和控制腐败。应当形成 “加强思想教育使干部不想腐败、健全制度制约使干部不能腐败、强化反腐惩戒使干部不敢腐败、实施高薪养廉使干部不必腐败、优化领导选拔任用机制使干部不需腐败”的五位一体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记者:与之前已经出台的反腐条文相比,反腐败法最大的难点在有哪些?需要克服哪些困难,才能使这项法律不成为一纸空文?
李玉华:反腐败法的最大难点在于制度设计,要突破这一难点需要强调以下原则:
第一,要以人为本,尊重公务人员的利益诉求。多数人首先具有“利己性”,其次才具有“利他性”,不能指望所有公务人员都像雷锋一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像海瑞一样一世清明两袖清风。要正视公务人员对物质财富的合理需求,通过高薪养廉使公务人员可以有尊严地生活;要正视公务人员对职务晋升的合理追求,通过优化干部晋升选拔制度,使有能有为的公务人员不通过请客送礼、拉票跑官就可以得到晋升重用;要正视公务员的“利己性”冲动,通过加强权力监督和制度约束,最大限度防止公务人员以权谋私。
第二,要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信息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可以有效减少腐败;暗箱操作则是产生腐败的温床。现实中,权力部门或以各种借口拒绝信息公开,或只是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或只公开梗概不公开细节,使社会无从监督、无法监督。要通过立法强制公开权力行使的细节、过程、结果。
第三,要加强权力制约,坚决避免既当权力运行规则的制定者,又当权力的执行者。在我国,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直接制定,国家行政法律也往往是由行政机关提出,人大表决通过。行政机关实际上是自己授权、自定规则、自己执行,必然会为部门利益、部门方便留下制度空间,成为腐败产生的制度缺陷。比如,有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在一些路况良好的路段,不经听证设定很低的限速,通过电子监控拍照罚款,就有自行设权牟利之嫌。在反腐立法中,要对这种自己授权、自定规则、自己执行的现象进行严格限制。记者 武 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