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全市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职能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教育和感化。
为适应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部分作出的重大修改,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初制定了《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在银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通过一年的工作实践,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方法,即指派专人负责办理,通过审查卷宗、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生活及学习情况,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处理意见及要求,积极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银州区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薛某等人故意伤害案,首次适用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薛某、田某、赵某、朱某、王某、关某对被害人洪某实施殴打,致洪某轻伤。银州区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发现,案发时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在校高中生,未满十八周岁,但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对6名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6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此前没有违法违纪记录,并且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将会对其升学、就业以及个人成长产生极大不良影响。通过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调解,6名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受害方及家属的谅解。银州区检察院对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事后,案件承办人多次对6人回归学校后的学习和生活表现进行考察,目前6人在校表现良好,学习成绩比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