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凤芝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前后,刘凤芝开始制售假药,并以其丈夫苑康斋的名义购买粉碎好的药面或消炎类、止咳类、止痛类以及激素类成品药,自行勾兑粉碎加工装成胶囊,贴上自制的标签或不贴标签,以所谓“苑氏祖传秘方”治疗“风湿”和“哮喘”为名予以销售。自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刘凤芝先后将这些假药销售至广东、辽宁、江西等省,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6万余元。
(记者/余东明 孟伟阳 通讯员/肖春燕)